前 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市民出行的需要也逐年增加,使得出行要求出现多样化和差异化。在巨大的供需差距以及多样化、差异化的出行要求刺激下,传统公共客运行业尤其是出租车行业已无法全面满足需求,非法营运现象出现并随着社会的发展开始扩大规模。
交通运输管理行政处罚类案件是指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许可的车辆进行非法客运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在此类案件中,无证运营的车辆司机没有受过从业资格培训,缺乏安全服务意识,甚至安全意识淡薄。司机身体状况未经检查,极易引发交通安全事故,威胁乘客人身及财产安全,并且个别违法行为发生在学校、公寓门前,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必然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必须依法对无证运营行为进行惩处,维护好公平竞争的客运市场环境。
一、船营法院交通运输管理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至9月,行政庭共受理15件涉及交通运输管理处罚类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全部裁定准予执行。该类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为吉林市某管理办公室,是船营法院行政庭今年受理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较为新颖的一类案件。
二、交通运输管理案件的主要特征
(一)法律关系清晰、明确。该类案件中,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通常是违法行为人在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许可的情况下,从事客运经营活动,并且车内安装了空车灯。非法运营行为被行政处罚后,不交纳罚款,于是行政机关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非法营运行为隐蔽性、流动性、组织性强,在行政非诉案件听证过程中被申请人不愿配合。非法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和交通意识较为淡薄,并且经济收入普遍不高,对交纳罚款的行政处罚存在抵触心理,极易和执法人员发生冲突,影响执法效果。
三、交通运输管理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一)违法行为发生成本低。在该类案件中,违法行为的发生成本极低,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许可的非法运营车辆脱离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管,没有同正规营运车辆那样进行定期维护检测,非法运营车辆的司机也不需要接受过正规的道路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学习,不用取得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导致发生违法运营行为的可能性高。并且,这些非法运营的车辆的安全性能得不到保障,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极易诱发交通事故。
(二)被申请人群体性特征明显。因为共同的利益关系,一些非法运营车辆的司机纠集在一起相互“照应”、“帮忙”,甚至“拉帮结伙”,划分“势力范围”,排挤合法客运车辆,逃避执法检查,甚至可能出现与合法客运车辆、乘客发生冲突和暴力抗法等社会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并且,非法运营车辆不用同正规客运车辆一样依法缴纳税费,因此极易出现低价竞争的情况。这种行为不仅破坏公平竞争的客运市场环境,还会损害合法客运经营者的权益,扰乱正常的客运秩序。一旦出现安全事故或服务纠纷,乘客往往投诉无门,很难获得应有的赔偿。
四、改进的措施和建议
(一)公安、交通、城管等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加大对非法出租汽车客运的整治、打击力度,开展专项联合活动、专项整治,净化营运市场,维护客运市场秩序,在违法行为多发地段安装监控设备,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适度增加公共客运的供给,延长公共客运的运营时间,尤其是城乡结合处、郊区等偏远地点。相关行政机关联合出租车公司,调研规划,适当加大夜间以及人群密集时间点的运营车辆的投放,保障人民群众能乘坐安全正规的车辆。
(三)加强法治宣传力,强化广大群众对非法运营车辆的防范意识,切忌为了省钱、省时而选择“黑车”出行,要增强自身防范意识,肃清车辆运营市场。同时,也应加强对非法运营的司机进行宣传教育,让其意识到非法运营行为的危害性,切勿抱着侥幸心理从事违法客运行为。
附录:船营法院交通运输管理类案件典型案例
一、吉林市某管理办公室与姜某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案件
(一)基本案情 2019年5月12日10时36分,吉林市某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姜某驾驶红色现代轿车在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许可的情况下,在某公寓楼下从事客运经营活动,并且车内安装了空车灯。其行为违反了《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19年5月12日,吉林市某管理办公室向姜某作出吉市出管办违通非[2019]0018号违法行为通知书,向其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并向其释明了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姜某于同日收到通知书后,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申请听证。2019年5月16日,吉林市某管理办公室作出吉市出管办罚非[2019]0018号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姜某在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许可的情况下,从事客运经营活动,并且车内安装了空车灯,其行为违反了《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00元,并同时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告知其如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市交通运输局或者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罚决定书于同日向姜某送达。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姜某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11月25日,吉林市某管理办公室作出吉市出催[2019]0013号催告书,该催告书于同日向姜某送达。姜某至今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吉林市某管理办公室向船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吉市出管办罚非[2019]0018号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某管理办公室于2019年5月16日对被执行人姜某作出的吉市出管办罚非[2019]0018号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案件解读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某管理办公室是主管吉林市出租车运营管理的行政机构,具有作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某管理办公室作出的吉市出管办罚非[2019]0018号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姜涛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至今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某管理办公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1-11 16: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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