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迅猛增长,机动车交通事故已呈高发态势,严重危及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妥善处理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公平维护受害人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实现秩序交通、平安出行,是我院审理该类的案件的工作重心。
一、船营法院民一庭近两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基本情况
(一)2019年度
2019年度,吉林市船营区法院民一庭受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共175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75,以撤诉方式结案的有56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有44件。
(二)2020年度
2020年度截止到该白皮书撰写之时,吉林市船营区法院民一庭受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共162起。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48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有30件、以撤诉方式结案的有41件,其余为未结案件。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多发的原因
1、全民交通安全意识不强。交通涉及每一个人,安全意识强者,交通就可以给你带来方便和效能;安全意识差,它就可能给你带来危害和痛苦。目前,不论是城市还是农村,违章行为还是普遍存在,无时不有。如果每个公民都能自觉遵守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抵制违章行为,那么我国的交通状况,将会出现根本性的好转。因此,逐步提高全民素质,时扭转交通事故频发被动局面的重要措施。
2、一些驾驶员素质不高。在驾驶员培训、考核中,培训课程,方式方法、考试内容、程序、严格程度等都在不断完善和提高中。因此,在现实中,一些事故的发生是由于驾驶员驾驶技术不高,处理问题能力不强,尤其在紧急状况下,如何正确采取果断措施等因素都影响交通安全。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主要特征
1、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案件占一定比例。在该类案件中公安交警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审理交通事故人身赔偿案件的重要依据,是对交通事故发生过程、原因的描述和评断。审判中,这一证据是法院评判当事人应对事故发生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多大责任的基础。然而实践中,由于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可能存在无摄像、无目击者等情形,交警部门有时难以对一些交通事故的事故责任作出认定。这一现象在人员稀少之地更为明显,给涉诉案件的过错归责带来苦难。
2、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案件占一定比例。在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伤残等级鉴定、“三期”鉴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交通事故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鉴定等。然而近年来,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情况有所增多。在我院审理的交通案件中,上诉的案件中上诉理由一大部分是由于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产生这一状况的原因,一方面是司法鉴定结论具有专业性,当事人存在不解在所难免。另一方面,实践中也确实存在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不尽规范的情形。
3、保险公司上诉的案件上升明显。由于《交强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因此,在受害人提起的交通事故人身赔偿案件中,保险公司可作为案件的被告或第三人。由于保险公司存在严格的公司管理制度、代理人权限有限等原因,保险公司上诉的案件较其他交通事故人身赔偿二审案件的调解难度更大。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1、公民代理行为亟待规范。由于案件牵扯的精力和代理收益不匹配,交通事故领域的律师专业代理相对缺乏,这给部分职业公民代理人提供了机会,这些职业公民代理人中,不少人法律专业知识缺乏,但由于他们“收费”相对较低且时常随意承诺,往往能吸引不少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信任。一些代理人经常在诉前对当事人作出胜诉承诺,甚至对得到赔偿的数额作出承诺,导致判决的最终结果与当事人预期相差太多,导致当事人一些激进的行为发生。
2、社会公众的维权意识需进一步提升。尽管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但一般社会公众应当关注、学习道路交通方面的法律知识,增强依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不论是肇事者还是受害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都应当具有证据意识,及时有效保护或拍照固定事故现场,在等待交警处理之前,观察是否有目击证人,在等待询问过程中,客观真实地陈述个人意见,有效协助交警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明确各种责任。同时,交通事故肇事者也要依法承担责任,及时履行应当才承担的赔偿义务,积极主动促进纠纷的化解。
五、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对策及措施
1、加强横向协调,努力降低交通事故纠纷数量,共促纠纷妥善化解。
2、加强纵向协调和指导,统一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司法尺度。
3、加强诉讼管理,制约非法公民代理行为。
4、加强舆论宣传,普及交通法规和交通事故纠纷处理的法律知识。
审判白皮书典型案件
一、王某、杨某与张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一)基本案情
张某驾驶车牌号为吉x号小型客车,沿松江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独立路路口掉头时,与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王某骑行杨某乘坐的二轮电瓶车发生事故,导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王某和杨某受伤。事故当日,王某入住吉林省吉林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34天,杨某作了相关医疗检查。此事故经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船营大队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无责任。现王某、杨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给付原告王某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60344.00元、误工9820.68元、护理费12144.75元、鉴定费1900.00元、鉴定检查费66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0.00元、医疗费24621.13元、营养费3000.00元、交通费40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0元、车辆损失2000.00元,给付杨某医疗费1674.6元,总计127523.16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另查明:1、吉x号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1000000.00元,附加不计免赔),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2、某保险公司在王某住院治疗期间垫付医疗费10000.00元;3、申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申某为吉x号车辆所有权人。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法律关系清楚、明了,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三)存在的问题
1、公民的人身健康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人身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吉x号小型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且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某保险公司应当首先在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王某、杨某因本起交通事故所受的人身损失;不足部分,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由张某按事故责任划分承担赔偿责任。
2、考虑双方在本起事故中的过错责任,本院确定张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王某自担70%责任。关于双方均以各自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的主张,因双方均未能提供足以推翻交管部门认定该事故责任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均不予采纳。申某作为吉x号车辆所有权人,在本起事故中并无过错,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李某与张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28日17时,张某驾驶吉BMU687号小客车沿桃源路行驶至珲春街路口50米处与行人李某、谢某相刮,致2人受伤,李某手机损坏,谢某1手机丢失,直接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船营大队认定:张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谢某2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先后入住吉林市人民医院、吉林市中心医院、吉林省吉林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共计186天。现李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75927.94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张某按8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另查明:1、吉x号车辆的所有权人系张某;2、吉x号车辆在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300000.00元),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人身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存在的问题
因吉x号车在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且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某公司应当首先在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李某因本起交通事故所受的人身损失;不足部分,由某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由张某按事故责任划分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双方在本起事故中的过错责任,本院确定张某承担交强险不足部分的70%责任;李某自担30%的事故责任。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1-11 16: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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