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审判是人民法院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着力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实现党的十九大提出的“高质量发展”的迫切要求和我国的战略目标。
一、船营法院民一庭近两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基本情况
(一)2019年度
2019年度,吉林市船营区法院民一庭受理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共427起。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315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有65件、以撤诉方式结案的有47件。
(二)2020年度
2020年度截止到该白皮书撰写之时,吉林市船营区法院民一庭受理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共321起。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223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有58件、以撤诉方式结案的有33件,其余为未结案件。
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多发的原因
1.案件数量多,涉诉金融机构多。因为企业发展发展需要充足的资金流,而在一家金融机构所贷款的数额有上限,存在一家企业同时间向多家银行均提出贷款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发展一旦出现问题,就会出现多家银行一起起诉的情形。近年来,国家为促进经济发展,要求银行向贷款人提供无担保的小额贷款,这类贷款数量庞大,且经常存在找不到人。故会发生多家银行起诉一家企业或者一家银行起诉多人的案件。
2.被告人数多,送达时间长。金融借款可能需要担保的情形存在,故起诉时可能存在被告为多人的情形。此外,人数众多,耗时也比较长,开庭时间严重拖延,可能多次送达,导致重复送达工作,开庭时间一再被拖延。欠债较多的被告,在诉前可能已经“跑路”,导致许多送达工作的无用功,最终会公告送达,导致审限变长。
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特征
1、担保关系复杂,导致案件审理难度大。在金融借款市场,主债权的担保方式一般为抵押、质押等。金融借款案件中一笔借款可能涉及多个担保,而这些担保可能互相担保,形成多个联保圈,联保圈之间关系错综复杂,在联保圈中企业即为债权人可能又为担保人,关系错综复杂,给法官加大的审理难度。
2、银行扎堆查封,担保物或者被告其他财产重复查封。由于联保圈之间相互交叉,且对主债权的担保多为抵押担保,故多家银行起诉时均要求同一被告的不动产申请查封,以求在处分该不动产的抵押权人。这直接导致同一动产被多次轮候查封,有的案件甚至多达十多次轮候查封,财产保全工作繁重。
四、规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对策及措施
(一)法院应根据当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呈现的特点,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发出合理合法引导民间资金流动的司法建议函,促成相关部门制定一套完整的、便于操作的规范性规章或者制度,规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行为。
(二)是各法院要通过多种方式,例如:发放手机短信、公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指南等等,增强诉讼引导,引导社会公众理性、合法借贷、合法追债。
(三)是进一步强化对公民诚实信用观念、法律知识等教育,净化社会环境,提高公众法治思维,减少矛盾纠纷的出现。
审判白皮书典型案件
一、王某1、王某2与某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一)基本案情
王某1与王某2系夫妻关系。2017年9月13日,某银行与王某1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420,000.00元(大写肆拾贰万元整),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7年9月13日起至2018年9月13日止,还款方式为一次还本按月还息,每月还款日直接扣划还款。借款用途为进货,借款年利率6.525%,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基础上浮50%。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借款到期日(含当日)前按照借款利率计收复利。违约责任为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本息,应提前偿还全部借款、利息和罚息。借款期限内,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本息的,借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已发放贷款本金、利息或其他应付款项。王淑贤以配偶身份在借款合同中签字确认。同日,王某2与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抵押合同》,以王某2所有的坐落于昌邑区解放东路的房屋(x号),为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提供担保,担保债权数额为420,000.00元,并办理他项权利登记。上述合同签订后,吉营支行将借款汇至王某1指定受托支付对象吉林市力沛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借款合同履行期间,被告于2018年9月23日偿还借款本金933.31元,被告未能如期清偿剩余借款本息,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截止2019年12月21日,被告拖欠借款本息共计475,050.28元。
(二)基本案情
双方借贷关系明确,王某1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返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存在的问题
王某1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某银行依合同约定履行借款给付义务后,王某1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返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王某2与王某1系夫妻关系,王淑贤在借款合同中签字予以确认,应与王某1共同承担还款义务。某银行请求王某1与王淑贤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及复利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王某2以坐落于昌邑区解放东路的房屋(x号),为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提供担保,并办理他项权利登记。故某银行有权对该抵押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某银行与葛某、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30日,某银行与某公司签订编号为LD20180058(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某公司向某银行借款人民币800,000.00元(大写:捌拾万元整),作为公司的流动资金,用于采购复合肥,借款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19年10月30日止,按季付息,到期还本。借款利率执行年利率8%,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合同同时约定,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葛某于2018年12月30日与某银行签订编号为QDDY20180002《抵押合同》,约定葛某以其名下的坐落于吉林市昌邑望云街530号雾凇路客运站商业配套工程9号楼11号、12号网点两处房屋(建筑面积均为90.37平方米,不动产证号分别为吉2018吉林市不动产产权第0062284、0062283号),为某公司与某银行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两处房屋担保债权数额分别为各40万元,债权发生时间为2018年10月30日至2019年10月30日,担保范围包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抵押合同签订后,葛某将两处网点为某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产权证号分别为吉2018吉林市不动产产权第0062284、0062283号。另, 某银行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费20,000.00元。借款合同到期后某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本金,经原告催告后仍未予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立即还款,并判令某银行对葛某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裁判结果
双方借贷关系明确,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返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存在的问题
某公司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某银行依合同约定履行借款给付义务后,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返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某银行请求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葛某以坐落于吉林市昌邑区望云街530号雾凇路客运站商业配套工程9号楼11号、12号网点房屋,为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提供担保,并办理他项权利登记。故某银行有权对该抵押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某银行诉请某公司赔偿律师费20,000.00元,因某银行与某公司、葛某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中约定,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故本院对某银行的该项诉请予以支持。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1-11 16: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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