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为了正确发挥审判监督庭的参与社区矫正职能,及时发现本院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便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提高工作质量,2020年,船营法院审判监督庭在按要求完成繁重的审判及其他工作任务同时,抽出时间对2019-2020年度两年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总结,综合分析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对撤销缓刑及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案件进行了重点研究,现对调研结果报告如下:
二、 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9年度,共送交社区矫正人员135人,撤销缓刑4人,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收监执行2人。
2020年截止至9月末,共送交社区矫正人员224人,撤销缓刑2人,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收监执行4人。
三、工作情况分析
通过分析,船营法院两年度的社区矫正工作具有如下特点:第一,送矫人数呈现逐年上升趋势。第二,撤销缓刑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事由种类多样化。无明显案件种类特征。第三,受疫情影响,2020年因判处缓刑、暂予监外执行而需送矫人数明显增多,收监执行工作难度大。第四,今年存在因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对保外就医人员进行复核检查,发现存在部分人员病情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而向本院出具书面复核报告,经本院向有关社区矫正机关通报后,社区矫正机关提请收监的情形,说明上级法院对于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复查监督力度加大。第五,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实施办法于2020年7月1日实施,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新的变化。收监执行机关由社区矫正机关变更为执行地县级公安机关,存在变化后职责不清、沟通不畅、经费来源未明确规定等问题。第六、更加重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普法宣传工作。2019年,审监庭在本院组织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了一次普法讲座,取得较好效果。今年,在疫情影响下,原本安排进行的普法活动不得不一直延迟到疫情稳定之后。审监庭即联系船营区司法局双方共同在黄旗司法所举办了普法宣传讲座,针对撤销缓刑、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有关法律规定及典型案件进行了宣讲,对增强社区矫正人员的法律观念,帮助其严格遵守社区矫正有关规定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四、撤销缓刑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事由分析
(一)通过分析,撤销缓刑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事由:
1、因受到治安行政处罚被社区矫正机关提请撤销缓刑,如: 罪犯韩某因犯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7年7月23日起至2019年7月22日实行社区矫正。韩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于2018年3月11日23时30分左右,在吉林市昌邑区某ktv三楼走廊,在唱歌时和某ktv服务员陈某发生纠纷,将其殴打。被吉林市昌邑区延安路派出所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对社区矫正人员韩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五)项、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五)项、第二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7)吉0204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韩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的“缓刑”执行部分。
二、对罪犯韩某收监执行原判决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因私自外出脱离监管超过规定时间而被被社区矫正机关提请撤销缓刑,如:因私自外出脱离监管超过规定时间而被被社区矫正机关提请撤销缓刑,如:罪犯郭某,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罪犯郭某,自生产后拒不向司法所提供孩子出生证明,司法所多次催促想见见出生的孩子,至今也没见到,还一再谎称是在吉林市妇产医院生的孩子,但司法局派人去吉林市妇产医院核查,2019年至今没有该人在妇产医院的生产记录。自9月27日与该人联系不上,脱离监管下落不明,定位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其保证人(丈夫)李某也下落不明,拒不履行保证人义务。现吉林市某司法局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郭某收监执行刑罚。
经查,罪犯郭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自2019年9月27日起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三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郭某收监执行。
3、因拒不在规定时间报到超过一个月而被被社区矫正机关提请撤销缓刑,如:社区矫正人员张某,因妨害公务罪经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以(2020)吉0204刑初20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在缓刑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20年7月11日起至2021年1月10日止。该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人民法院禁止令)的行为,具体事实如下:罪犯张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未按照规定时间报到,2020年7月28日欢喜派出所在协助某司法局进行查找期间,在该犯住所内查找到该犯,并通知该犯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但是该犯态度恶劣,拒不报到,并且威胁公安民警。截止到8月11日该犯仍未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时间已超过一个月。本院认为,罪犯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规定时间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超过一个月,并且威胁通知其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的公安民警,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应对其撤销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0)吉0204刑初208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张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的缓刑执行部分。
二、对罪犯张某收监执行原判决刑罚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案件的事由:基本事由为暂予监外执行事由消失。具体包括以下事由:
1、怀孕女犯因妊娠终止;如罪犯郭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自生产后拒不向司法所提供孩子出生证明, 还一再谎称是在吉林市妇产医院生的孩子,因自9月27日脱离监管下落不明,定位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 其保证人(丈夫)李轶超也下落不明,拒不履行保证人义务。应对其收监执行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三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拟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9)吉0204刑初XX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中对罪犯“郭某犯诈骗罪,暂予监外执行部分。
二、对罪犯郭某收监执行原判决刑罚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哺乳期女犯因子女哺乳期已满一年,如罪犯薛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依法进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20年3月4日起算。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罪犯薛某至2020年4月28日,哺乳期已满一年,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已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将罪犯薛某收监执行。
3、保外就医罪犯因不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如罪犯宫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依法进行社区矫正,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罪犯宫某经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医学诊断审查,该人现治疗后血红蛋白、红细胞等医学指标已恢复正常,其所患疾病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下发的司发通【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已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将罪犯宫某收监执行。
五、相关建议
首先,必须加强政治学习,提高政治素质。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公检法的工作人员我们应当提高认识,把这项工作与国家的法治建设紧密联系起来,提高政治责任和使命感。必须加强政治学习,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政治素质,提高责任感、职业尊荣感和使命感。
其次,必须加强业务学习,努力提高业务素质。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各种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断出台,特别是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实施办法于2020年7月1日实施,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新的变化。要求我们必须不断学习,及时更新法律知识体系,才能适应新时代的要求,才能避免出现适用法律错误问题。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1-11 08:5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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