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毒品危害猛于虎,防毒禁毒利万家。毒品,造就无数人间悲剧,侵蚀着社会和谐根基。严惩毒品犯罪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承载着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弘扬宪法精神,以法律权威震慑毒品犯罪,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发布《毒品犯罪案件审判白皮书(2016—2020)》,望通过真实数据、鲜明案例、对策建议等方面向全社会表明船营法院坚决打击毒品犯罪的态度和决心,为禁毒事业贡献力量。
一、基本数据信息:
2016年至2020年10月11日船营法院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2454件。审结毒品犯罪案件326件。占全部刑事犯罪案件总数13.28%。
从审结的案件类型来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08件;非法持有毒品罪12件;容留他人吸毒罪106件。
二、目前毒品犯罪特点:
1、主要涉及毒品犯罪类型: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2、毒品种类方面:传统毒品滥用人数占总人数比例较低,冰毒滥用人数占比很高且呈上升趋势。其他城市以深圳市南山区为鉴,以新型兴奋剂与致幻剂为对象的毒品犯罪呈上升势头,国家麻醉、精神管制药品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数量明显增多。
3、毒品交易方式更加隐蔽:犯罪分子多采取化整为零、零包贩卖的方式进行,交易地点隐蔽多变,网上交易、快递送货上门日渐增多。
4、利用互联网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日趋严重:部门制贩毒分子通过互联网发布毒品及其他涉毒物品销售信息,交流、传授制毒技术,联络实施毒品犯罪。
三、惩治毒品犯罪,船营法院这样做:
为有效遏制毒品犯罪频发、高发的势头,近年来,船营法院始终坚持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依法履行职责,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加大惩治毒品犯罪的力度,为推进平安船营、法治船营建设,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一)加强业务培训,打造骨干审判力量
高度重视审判组织建设,通过个案指导、实务研讨、政策解读等方式加强对毒品审判的政策指导和业务指导,注重刑事法官毒品案件审判水平的提高。
(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惩处涉毒犯罪
对毒品案件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严惩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对于罪行较轻,或者具有从犯、自首、立功、初犯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和偶尔涉毒的青少年,在校学生,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采取教育挽救为主,依法给予从宽处罚。
(三)依法审查证据 确保案件审判质量
严格依法审查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大力加强毒品案件的质量管理,牢牢把握案件质量这条生命线。
(四)充分发挥财产刑的作用
重视对毒品犯罪违法所得的追缴工作,充分使用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并加大执行力度。
(五)延伸审判职能 积极参与禁毒宣传
将“禁毒日”的重点宣传和常态化宣传相结合,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型媒体,借助法院官网、微信公众平台等传播平台,广泛深入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营造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强大声势和抵制毒品犯罪的浓厚氛围。选取典型案例,通过公开审判、组织旁听、庭审直播、以案说法等多种方式,震慑犯罪,教育群众,增强其抵制毒品的意识和能力。
四、珍爱生命、拒绝毒品“六要”、“六不要”
附录:船营法院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曹某容留他人吸毒罪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曹某于2018年1月至8月间,在吉林市昌邑区其住所内,容留白某吸食冰毒1次、张某吸食冰毒4次;在吉林市昌邑区租住房屋内,容留逯某吸食冰毒1次。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曹某抓获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被告人曹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从轻处罚。视本案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曹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存在问题:被告人多次在其住所及租住房内容留他们吸食毒品,无论其本人是否吸食毒品,均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案例二:刘某贩卖毒品罪案
基本案情:2018年8月28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在吉林市昌邑区财富广场北门,以人民币800元价格将一包重约0.2克的冰毒(甲基苯丙胺)卖给吸毒人员范某。
2018年8月28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在吉林市昌邑区大润发超市一店喜家德饺子饭店门前,以人民币800元价格将一包重约0.5克冰毒(甲基苯丙胺)卖给吸毒人员尹某。
2018年8月29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吉林市昌邑区大润发超市一店附近,以人民币800元价格将一包重约0.3克冰毒(甲基苯丙胺)卖给吸毒人员王某。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被告人刘某违反毒品管理法律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多次贩卖,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定罪科刑。被告人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属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其他曾因犯罪被科刑情节,本院在量刑时将予以考虑。关于被告人刘某辩解其未贩卖毒品的意见因无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采纳。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追缴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元,上缴国库。
存在问题:被告人多次在吉林市区公共场所门前交易毒品,这些地方不乏青年人、甚至未成年人经常出入的场所,社会各界都应肩负起监督的使命,帮助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公安机关也应加大打击力度,防止涉毒品类犯罪在青少年人群中蔓延。
案例三:姜某非法持有毒品罪案
基本案情:2016年8月30日,在吉林市昌邑区和平花园门口,被告人姜某在给崔某送甲基苯丙胺(冰毒)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19.95克。
裁判结果:被告人姜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类毒品19.95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姜某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视本案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姜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二、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冰毒19.95克予以没收。
存在问题: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和公众的健康。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该类犯罪要求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其他毒品而故意非法持有。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1-11 09: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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