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全国的公路通车里程、机动车以及机动车驾驶人数都在不断增加,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数量居高不下。据相关部门统计,因酒后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所占比例正呈上升趋势。
2010年8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提请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醉酒、飙车等情节恶劣的情形定为犯罪。
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驶等行为正式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为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法治精神,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弘扬宪法精神,以法律权威震慑危险驾驶犯罪行为。2020年9月,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发布《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危险驾驶罪案件审判工作白皮书》(2016—2020),并公布三起打击危险驾驶犯罪的典型案例。
一、近五年审理危险驾驶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6年至2020年8月底,船营法院共审结危险驾驶罪案件588件。从审判工作情况看,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2016年至2018年度呈现上升态势,2018年审结危险驾驶犯罪数量最多为217件,后逐年回落。审理中发现,部分涉案人员依然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被抓获的几率很小,因而“顶风作案”,且涉案人员以中青年男性为主,大部分系初次犯罪,船营法院2018年审结仅危险驾驶案件超200件,2019年超100件,今年截至8月底已超80件,可见打击危险驾驶犯罪任务仍十分艰巨。
我院近五年来审结危险驾驶罪案件的统计表格如下:
从审理情况来看,危险驾驶罪案件案情较为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船营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越来越“得心应手”,平均审理天数从2016年的16.3天缩短到2020年的7.81天,船营法院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审判效率有了一个质的提升。
二、危险驾驶罪案件的特点
从近几年审理危险驾驶罪案件上来看,危险驾驶罪案件绝大多数集中为“酒后驾车”,该类危险驾驶罪案件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涉案人员以中青年男性为主。从近五年的审理情况来看,女性犯危险驾驶罪被科以刑罚的比例不足百分之一;(二)大部分被告人系初次犯罪,认罪态度好。通过整理五年审理数据来看,因危险驾驶罪再次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比例不足百分之一。因危险驾驶罪案件均案情相对简单,证据确凿,所以各当事人均认罪悔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三)文化程度普遍较低。经过统计,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达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不足百分之二,绝大多数为初中及以下学历;(四)危险驾驶的机动车类型以小轿车、二轮摩托车为主。且此类涉案人员均不同程度的存在“酒后壮胆”与侥幸认为可以逃避检查的心理,对违法犯罪认识不足。
此外,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营运车辆驾驶员危险驾驶的情况;本年度醉酒后驾车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且撞伤自己的案件较为典型。
三、案件频发的原因
(一)行为人法治意识淡薄,心存侥幸者居多。涉案人员均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被抓获的几率很小,因而敢于“顶风作案”,存在少喝一点没事,开一小段没警察的错误心理。
(二)对法律界限认知不清,存在模糊认识。有许多摩托车驾驶员对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行为不认为是酒后驾车。大众对酒后驾驶没有将其提升到一个犯罪层面来看待,没有提到相应的高度。
(三)是代驾行业有待进一步发展完善。一方面是服务不规范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另一方面是服务覆盖不全,导致一些地区代驾服务未覆盖。
四、对策及措施
(一)重拳打击酒后驾驶,强力遏制蔓延势头
公安机关应不断加大危险驾驶案件查处力度,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在重点区域和路段进行常规性排查,增加酒后驾车临检力度,除在城区主干道设卡检查以外,可在乡间大型宴会场所、KTV等娱乐场所附近设置临检点,对查获的酒驾人员,依据血液内酒精含量的不同,及时采取行政处罚,达到入罪标准的,公检法协同配合,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从重从快处理,让违法犯罪者知道整治交通陋习的力度和决心,消除他们的侥幸心理。还应着力提高营运行业从业人员自律意识,尝试将危险驾驶违法犯罪记录与营运行业从业资格相挂钩,实施联动惩戒。
(二)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一方面,餐饮、娱乐行业应在醒目位置张贴标识,告知顾客勿酒后开车、勿盲目劝酒,加强规劝、提醒和提示,形成全民共治的合力。另一方面,拓展宣传方式,着重宣传危险驾驶案件的法律界限和社会危害性,并将宣传与驾驶技能培训、考核相结合,将危险驾驶相关法律知识纳入驾驶员培训内容,强化驾驶人员法治观念。
(三)完善代驾制度
目前代驾行业正在蓬勃发展,但由于准入门槛较低,从业人员鱼龙混杂,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因此要及时制定行业规范完善监管机制,提高准入门槛,设定退出机制。制定代驾人员培训制度,巩固代驾人员安全意识。
五、典型案例
案例1:与路灯的一次“亲密接触”。
基本案情:2019年8月15日17时15分许,被告人李某饮酒后驾驶XXX号二轮摩托车,沿船营区农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吉林市一中门前处时,与路边灯杆相撞,造成车损及李某受伤,李某对事故负全责。李某被送到吉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民警到医院抽取静脉血。2019年8月19日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静脉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95.87mg/100ml。李某涉嫌危险驾驶,且驾驶车辆已达报废标准,驾驶摩托车与驾驶证上准驾车型不同。
裁判结果: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无证驾驶机动车等情节,本院量刑时均将予以考虑。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存在问题:开庭过程中,法官了解到被告人李某本人受伤程度严重:创伤性休克,双肺挫伤,双侧胸腔积液,颈脊髓损伤,四肢不全瘫,头部外伤等。醉酒驾车,得不偿失。
案例2:“00后”少年酒后的“速度与激情”
基本案情:2020年4月13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沿吉林市船营区光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五月花酒吧门前处时,遇同方向前方周某驾驶的XXX号出租车起步掉头碰撞,摩托车驶向对向车道先后刮撞XXX号轿车、XXX号轿车、XXX号摩托车,最后撞上XXX号轿车停下,造成多车车损,被告人徐某受伤。经鉴定,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87.07mg/100ml。经认定,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超速行驶是发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周某驾驶XXX号出租车违法禁止标线规定掉头是发生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周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刘某(XXX号车主)、霍某(XXX号车主)、于某(XXX号驾驶员)、赵某(XXX号驾驶员)无责任。
裁判结果: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无驾驶资格且超速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认罪认罚,本院量刑时从宽处理。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存在问题:开庭过程中,法官了解到被告人徐某本人小腿水平创伤性切断。花季小伙酒后驾车,一边接受者刑法的惩处,一边是身体的伤痛在折磨着他,未来他能够恢复正常走路还是未知数。
案例3:明某危险驾驶罪案
基本案情:2019年11月14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明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在吉林市船营区西安路华天佳苑附近倒车时,与于某停放在此的吉B×××R1号轿车相撞,造成两车车损。案发后,被告人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检测,被告人明某呼气酒精含量为212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明某静脉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67.17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明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于某无责任。
被告人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与于某达成和解,赔偿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并取得谅解。被告人明某表示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被告人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明某曾因违法犯罪被科刑情节,本院在量刑时将予以考虑。被告人明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且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明某与对方达成和解,并积极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本院在量刑时将予以考虑。被告人明某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视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存在问题:被告人明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在吉林市船营区西安路华天佳苑附近倒车时,与于某停放在此的吉B×××R1号轿车相撞,造成两车车损。无证、无照就敢酒驾上路,不仅需要赔偿他人的财产损失,更是使自己陷于牢狱之灾。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1-11 09:5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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