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劳动争议(劳务合同)案件产生于劳动者与用工者之间,多因双方之间就劳动待遇、劳务费支付等问题产生纠纷而诉至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对于劳动者而言,关乎一个人、一个家庭的正常生产、生活,在一定时间段内影响了一个家庭的和谐稳定,往往也是其他民事纠纷、治安案件甚至刑事案件的诱因。劳动争议案件对于用工者,不仅增加了用工者参与生产的时间成本,也降低了信用指数,在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往往也是用工者被列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的主要原因。
二、船营法院劳动争议/劳务合同执行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船营法院劳动争议/劳务合同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0年1月-2020年10月,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2615件,其中劳动争议、劳务合同执行案件197件,占全局执行案件比重为6.7%,结案167 件,结案率为84.77%,其中实际执结数为38件,实际执结率为19.29%。
(二)船营法院劳动争议/劳务合同执行案件的特点
船营法院对2020年劳动争议/劳务合同执行案件分布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当前的劳动争议/劳务合同执行案件出现了几个明显的特点。
一是被执行人集中,群体性特征明显。在收案的197件案件中,同一被执行人超过三件案件的案件总数为105件,占总收案数的53.30%。在剩余的92件案件中,被执行人曾因劳动争议/劳务合同纠纷而被列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为73件,占总数的37.06%。具有明显的群体性特征。
二是纠纷产生时间较长,双方矛盾较大。197件案件中,虽然进入执行的期间是2020年,但是所有的纠纷的产生时间均是是2020年之前,纠纷产生时间在2018年之前的有174件,占总收案数的88.32%。在长时间的协商过程中,双方累积了较大的矛盾,协调难度大,自动履行难度大。
三是数额普遍较小。197件案件中,标的额5万元以上的案件为36件,占总收案数量的18%,标的额在1万元以下的案件为92件,占总收案数的47%。
三、 船营法院劳动争议/劳务合同执行案件执行难的成因
(一)用人单位营收受疫情影响,收入降低
2020年,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负有履行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出现经营困难,导致被执行人缺乏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能力,致使已经缓解的纠纷矛盾因用人单位不能按照承诺继续履行和解协议,而使长期履行的纠纷激化,进而进入执行。如在197件案件中,与建筑、餐饮行业有关或者关联密切的案件有161件,建筑、餐饮行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大量的停业,使得行业本身与上下游行业经济活力降低、回款慢、产生的价值减少,致使其履行能力下降。
(二)旧有行业缺点的累积
建筑、餐饮行业中赊欠的情形较多,形成了链条式拖欠债务的不良行业现状。表现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时候,大量的申报到期债权,而被执行人由于种种原因,没有积极主动的通过法律途径追偿到期债权,致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步履维艰。
(三)法院系统内部的原因。一是本院执行局办案人员相对不足,案多人少状况依然存在;二是法官助理流动过于频繁,人员稳定性差,带来的后果是直接影响案件的办理效率和质量;三是少数执行法官不注重自身的业务学习,总是以经验办案;四是执行法官的工作强度相对较大,很多时候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倒是工作积极性不高;
四、船营法院已用的执行方法
经过多年的办理执行案件的探索,同时借鉴办理其他类型执行案件采用的执行方法和措施,船营法院劳动争议/劳务合同案件执行专组在办理劳动争议/劳务合同执行案件时,一是对于被执行人是企业的,对其进行罚款和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对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样对于那些恶意逃避执行失踪的被执行人,因为其人身得不到自由、企业更是难以继续得到融资帮助的,主动来法院履行债务,有效地执行案件完毕,申请人得到了满意的结果;二是对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并且可以处理的,及时处理,有银行存款的及时扣划、有房产车辆等物的财产及时拍卖;三是对那些虽然没有全部履行但是积极去尽一切努力偿还债务的被执行人,执行法官积极协调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双方都满意的执行和解协议;四是对有财产还拒不履行的,执行法官果断采取强硬措施,强制腾迁、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普遍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五、解决劳动争议/劳务合同案件执行难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劳动争议/劳务合同案件执行工作管理体制。一要法院内部既要制定相应激励措施,提高执行法官办案积极性,加大执行力度,又要制定一系列约束制度,确保劳动争议/劳务合同案件执行合法有序地进行。二要加强执行法官队伍建设。与劳动争议/劳务合同案件审理相比,劳动争议/劳务合同案件的执行更需要专业技术,应该增加劳动争议/劳务合同案件办案法官的人数。三要加强对执行法官的培训。既要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又要进行思想政治方面的培训。教育引导执行法官以“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作为核心价值观,强化责任意识,切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二)善于利用拒执罪。强制性是执行工作最显著特征,是彰显执行权威的基础。如果没有强制性就很难开展执行工作,必将制约人民法院依法处理逃避执行、抗拒执行、协助执行不力等行为的能力。同时释明法律规定,推动被执行人主动履行。
六、典型案例
案例一
申请执行人于某某等七人与被执行人魏某、王某甲劳务合同纠纷案。
2020年3月23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某某等7人分别诉魏某、王某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终审民事判决,判决被告魏某、王某甲偿还原告的劳务费。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魏某、王某甲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2020年8月4日于某某等7人向船营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魏某、王某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魏某、王某甲既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总对总查询,查询到魏某名下有高档轿车一辆,但未能实际控制,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通过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限制了魏某的经济活动的能力。
执行过程中通过与魏某的沟通得知,魏某拒绝履行义务的原因是魏某对自己承担给付责任有异议,明确表示已经聘请律师在省高院申诉。后经过与魏某的多次交流,向其讲解了申诉不阻却执行及该7件案件执行回转的流程、较低的难度,消除其顾虑,同时考虑到2020年初至今受疫情影响,魏某从事的建筑行业受影响较大,最终与魏某协商了履行的方式与时间,并在2020年10月全部履行完毕。
案例二
申请人执行人王某乙等八人与被执行人XXX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对王某乙等8人分别诉XXX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调解,XXX有限公司承诺于2019年12月给付完毕。逾期,XXX有限公司没有履行调解书中指定的义务,王某乙等8人分别申请执行。
船营法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法律文书,随后线上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被执行人的经理进行沟通,被执行人对债务予以确认,并提出被执行人享有对案外人的到期债权,但无法收回,希望本院能够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用以履行对8名申请执行人的到期债务。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船营法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1-11 09:5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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