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营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综述
精准扶贫工作开展以来,为保障困难群众诉讼权利,船营法院认真践行司法体制改革精神,秉承“让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但经济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的群众打得起官司”理念,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认真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加大案件诉讼费用缓、减、免工作力度,将“城市低保户”、“农村特困户”、孤寡老人、残疾人和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及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各类事故赔偿、劳动报酬等案件当事人列为减缓免诉讼费对象,有效保障困难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我院强化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和帮助,凡是符合立案条件的,在送达受理通知书时,就明确告知所需预缴诉讼费数额,对预缴费用确有困难的,告知当事人填写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表,并提交残疾证、低保证、或乡镇以上政府出具的困难证明等,立案庭审查符合条件后,填写《缓、减、免诉讼费申报表》,经审批程序后,将案件移送相关庭进行审理,力争让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面对家庭经济有困难的群众,我院还建立了民生帮扶绿色通道。贫困人口进行民事诉讼,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坚持优先接待、优先立案、优先流转分配案件的“三优”先原则,在第一时间将群众诉求传达到办案人手中。
为了全力助推精准扶贫,让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我院还成立了“法律援助中心”。中心实行值班律师制度,每周二、周四由崇唐律师事务所派遣专业律师免费为群众答疑解惑,撰写起诉状等法律文书。极大限度满足困难群众的维权需求。让司法更加贴近人民群众,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现行法律援助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目前的法律援助制度在具体运行模式上可以概括为“公民权利、政府责任、律师义务、社会参与”,这种政府主导的法律援助模式实质是在资源不足的情况下,政府通过强大的行政职权赋予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强制性义务,具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这一模式解决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从无到有的问题,但随着实践的发展,其带来的问题也不断凸显。
一、法律援助服务的供给能力仍显不足
(一)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管理体制尚不统一
在政府主导的法律援助运作体制下,我国法律援助组织机构的运行效率直接影响法律援助服务的提供效率和提供能力,而目前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管理体制仍然比较混乱,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我国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不统一,存在行政性质法律援助机构、参照公务员管理法律援助机构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三类,这种局面不仅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存在,甚至某些设区的市内部所属各区县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也不尽相同,而不同的机构性质导致人员的入口、管理、待遇等方面的不同,影响法律援助机构的正常运转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进而影响法律援助服务的供给能力;二是我国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不统一,一些市级法律援助机构既是管理机构又是实施机构,职责混杂、政出多门,不仅影响了机构设置的科学性与高效性,而且影响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使用和法律援助审判权的分配执行。
(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数量分布不平衡、质
量参差不齐
我国的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主要包括三类,即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社会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志愿者。其中,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办理案件的比例逐渐下降,从 2005 年的 34.3% 降至 2014 年的 18.8%,显示出法律援助机构工作者数量上的不足。而且由于我国地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法律援助队伍人员数量及业务素质发展不平衡,在西部地区,相当多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具备基本的办案队伍,而东部部分发达地区却拥有一支专业律师组成的骨干队伍。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数量与质量的参差不齐直接制约法律援助服务的供给能力。
(三)法律援助经费保障能力严重不足
首先从总量看,我国法律援助经费占全部财政支出的比例太低,根据学者考证,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法律援助经费在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例一般在 0.1%—1%,而我国法律援助经费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例仅在 0.0011%—0.0122%。
其次从人均看,与发达国家国民人均法律援助经费折合人民币普遍达到几十元甚至几百元的情况相比,我国大陆国民人均法律援助经费仅有 0.02—0.95 元。 10 再次从增速来看,我国法律援助经费在 2005 年到 2011 年间年平均增长率高达 28.7%,但 2011 年到 2014 年间迅速回落至10.1%,后续增长乏力。最后从来源看,我国法律援助经费收入较多依赖政府财政拨款,以 2014 年为例,全国法律援助经费收入总额为170661.79 万元,其中各级政府财政拨款总额共计 168581.8 万元,占收入总额的 98.8%。同时,在法律援助经费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我国法律援助经费的支出结构也不尽合理,2011 年,用于办案的法律援助经费支出为 37116 万元,仅占全年法律援助经费总额的 29%,法律援助的办案支出比例偏低,严重影响了法律援助服务提供者尤其是社会律师的法律援助积极性。
二、法律援助尤其是刑事法律援助的覆盖范围仍显狭窄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从四个方面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但实施效果如何,是否真正大幅度增加了法律援助的案件数量?通过诸多学者的实证研究,我们似乎得出了否定的结论,实践中刑事法律援助的案件数量和受援人数并没有实现预期的大幅增长。
其主要原因是新《刑事诉讼法》增加的援助对象增长潜力有限,刑事法律援助的覆盖范围仍然过于狭窄与保守。因为“精神病人”尤其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绝对数量有限,对于增加受援人数的意义相当有限。另外,通过我国刑罚体系的考察,我们发现大多数“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罪名都与“可能判处死刑”的罪名重叠,而之前可能判处死刑案件的实际辩护率已经相当之高,因此通过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人纳入通知援助的范围来提高刑事法律援助的普遍性,其意义仍然有限。对此,应继续不遗余力地扩大刑事法律援助的覆盖范围。
三、民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比例严重失调
刑事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制度中的核心与关键,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在民事法律援助蓬勃发展的同时刑事法律援助不断萎缩,逐渐背离了国家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本旨和初衷。
2003年,全国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66433件, 其中民事案件95053件,约占办案总数的57%; 刑事案件67807件,约占总办案数的41%。2014年,全国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243075件,其中民事案件997058件,约占办案总数的 80%;刑事案件 240480 件,约占总办案数的 19%。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比例从 41% 逐步降至 19%,其结果令人担忧。更糟糕的是,民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比例的失调情况有愈加严重的趋势。2014年,全国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243075件,同比增长7.3%,其中民事案件为法律援助案件总量增长的主要因素占总增长量的 78.4%,而刑事法律援助的案件总数增长仅占 8.2%。
刑事法律援助的持续性萎缩,其主要原因是国家层面对法律援助制度的价值定位存在误区。在政府主导的法律援助制度建设中,过于强调法律援助制度在保障民生方面的作用,对刑事法律援助彰显和维护司法公正方面的作用重视不足,更没有充分认识到刑事法律援助在整个法律援助制度中的核心地位,如中央《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将法律援助制度定义为“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该定义虽然全面地概括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内容,但其立足点仍然是国家的一项福利制度和民生工程,并没有强调刑事法律援助在法律援助制度中的核心地位。
四、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得不到保障
从根本上说,法律援助是为了从实质上保障受援人的合法的权益,而不仅仅是在形式上有律师参与,因此,提高法律援助的覆盖范围固然重要,但尤为重要的是提高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和服务水平,努力使每个受援人在每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但到目前为止,我国法律援助整体办案质量仍无有效的保障机制。首先,法律援助介入的有效性保障不足。有的学者从会见、阅卷、调查取证、辩护意见、裁
判结果等方面展开实证研究,发现刑事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不高,效果不好。而其主要原因可能如有关学者分析的那样: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办案补贴偏低、监督管理不到位、办案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与受援人沟通困难等。
其次,法律援助介入的及时性保障不足。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模糊性与公检法各部门利益的羁绊,法律援助机构与公安、检察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难以有效及时地实现工作对接,导致法律援助服务不能及时介入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有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在侦查阶段介入援助的比例仅为所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总数的7%,在申请起诉阶段介入的比例仅占11%。这显示出法律援助介入审前程序的比例非常之低,法律援助介入的及时性不能保证,更遑论法律援助在审前程序中的质量和效果了。
改善我院法律援助工作的办法
第一,法律援助社会化要与政府法律援助进行合理分工,形成优势互补的发展模式,避免边界不清的重复投入。具体而言,社会组织可以将业务向法律援助的核心业务外围延伸。例如政府可以将法律援助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法律援助宣传等业务剥离出来,通过购买的形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社会组织的多样性和专门性更有利于高效地开展这些业务。通过社会组织的咨询服务可以在当事人申请政府法律援助之前获得初步分流,有助于减轻政府的工作压力。在宣传方面,社会组织可以发挥与特定人群联系密切的优势,加强对特定人群的宣传,提高法律援助知晓率。在具体案件代理上,社会组织主要承担法定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外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与社会组织保持顺畅的沟通机制,使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及时流转到相应的法律援助社会组织中去。另外,对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前后当事人的心理安抚以及困境帮扶等,社会组织更具优势,这些延伸工作可以使法律援助对贫困群体的扶助产生更实质的效果。
第二,社会组织法律援助的专门化。如果说政府法律援助着眼于法律援助的覆盖广度,那么社会组织法律援助应当以专门化、精品化作为自身的优势定位。目前民间法律援助组织往往缺乏明确的专业定位,大部分是提供综合法律援助服务,缺乏竞争力,很难获得社会信任,更难获取社会资源支持,往往缺乏可持续性的发展动力。从发展趋势来看,社会组织的法律援助应当加强专业化服务,寻求服务重点,尝试专业攻关,形成核心竞争优势,产生社会影响力,吸收社会资源,从而成为法律援助事业中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
第三,法律援助社会组织应建立长远的经营计划和运营机制。在参与社会活动、运用市场规则的过程中获得生存和发展的资源,实现法律援助资源获取的多样化。法律援助的社会化旨在在政府法律援助之外增加法律援助总供给,因此,资源获取应首先考虑从社会自身系统中募集,如争取国际援助基金、慈善基金、社会捐赠等,探索并拓展社会组织法律援助经费的新渠道。如近年来试行的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吸引、引导、培育了一批民间法律援助服务组织,拓展了民间法律援助组织的经费来源渠道,促进了民间法律援助机构的专业化和规模化建设,同时也催生了新的法律援助组织诞生。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1-11 10: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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