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营法院速裁快审工作综述
船营法院高效能管理,全力打造分调裁审新枢纽。依托诉调对接中心,按照“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原则,运用“多元化解+速裁”方式,分流化解矛盾纠纷。优化速裁快审程序和审判资源配置,建立紧密的诉调对接新机制。推进“调裁一体”纠纷化解,将符合条件的案件先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予以司法确认;调解未果一键转立案,实现诉调无缝衔接。审理过程中,推行简便灵活的送达方式,采取电话、短信等沟通方式,推进调解速度,努力实现即调即结。严格实行“三简一限”庭审要求。即简化庭前准备、简化庭审程序、简化文书制作、限定审结期限。速裁中心合理规划开庭时间,以往立案后15天才能安排开庭,现在一般7天左右就能开庭。建立类案集中办理制度,推广示范诉讼,针对批量式、多发性、群体性纠纷,选择一件典型案件先行调解、先行判决,为其他案件办理明确导向、提供参考。通过“多案连审”“多案同审”“一庭多审”,简单案件裁判文书一键生成等方式,极大提高速裁快审案件办理速度。今年以来,“速调裁”团队化解纠纷914件、采取“简案速裁”方式结案914件,分别占一审民商事受案总数的44%、23.72%,息诉服判率达到96%以上,多元化解与审判工作之间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作用逐步显现。
船营法院速裁快审工作具体举措
船营法院率先组建速裁团队,集中办理简案,以方便、快捷、高效的审判模式处理纠纷,以小成本撬动大效应,加快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缩短办案周期。
首先,在民事审判资源优化配置方面,通过大力落实编制、经费保障等措施,充实一线审判力量,而且通过法院系统招录制度改革和法官助理制度、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制度的推行等,确保了新进审判队伍人员的法律素养和综合能力,理顺了审判人员与其他各类审判辅助人员的关系,从而有助于法官集中时间、精力专事案件审理工作。同时还通过合理划分审判组织内部的专业分工,如调整民商事审判庭的结构和业务职能、在立案庭中设立民事调解组等,促使审判人员积累专业优势或者案件提前分流,进而提高相关案件的审判效率。
其次,在规制诉讼进程方面,对立案、审前准备、开庭审理、裁判文书制作与宣判等各个环节、步骤的简化和加速,都进行了大量探索。例如,在立案阶段,很多法院实行了大立案制度,实行收案、审查、立案、收费、排期、送达、财保、移送等“一站式”窗口服务,以流水作业方式迅速办理立案事宜,并在此基础上实行案件的繁简分流,以减少时间耗费,减轻当事人诉累;在审前准备阶段,有些法院试行了预审法官制度,由案件的承办人一人主持预审并由书记员进行记录,明确、细化诉讼请求和答辩主张、提炼案件争议焦点、归纳无争议事实、交换证据,以促使案件审理经过一次正式庭审即可完成;等等。此外,不少法院还试图通过制定详细的办案标准促使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规范运作、颁布示范性案例指导当地法院快速办理同类案件等方式,努力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
再次,在强化法院管理方面,由立案庭负责立案、以对案件的审判、执行过程进行严格督促管理;以实现“审判提速”和建立快立、快审、快调、快结、快执机制为目标,实行节点流转、审限预警和通报制度,避免案件审理因不同环节、步骤间的衔接不畅或者法官的责任心不强和疏忽而超出审限,同时定期对延期审理的案件进行抽查,评估延期理由是否正当;建立以收、结案数、结案周期、调撤率、改判发回率等为主要指标的法官绩效考核体系,并将这些数据载入法官的业绩档案,作为提拔重用、晋升职级的重要依据,以督促法官提高办案效率等。
船营法院速裁快审机制
一、以一次开庭审结和当庭宣判为原则
一般而言,对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要求通过一次庭审即终结案件,如果条件成熟,还应尽量实行当庭宣判。为了确保这一原则能够落实到位,我院减化了案件审批环节,即对一般情况下由审判长、庭长审签案件的做法予以变通,改由速裁人员直接审核、签发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
二、简化裁判文书的制作与送达流程
在裁判文书的制作方面,根据最高法院民一庭编写的《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及适用说明》,专门制作了适用于速裁程序的庭审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领取裁判文书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档模版,而且这些模版大多是填空式或表格式的,需要使用时,只需填写相应的内容便可从电脑中直接打印,并可以在此基础上实现当庭送达,既节省了法官的办案时间,又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三、普遍重视以调解方式结案
在案件的处理方式上,调解几乎贯穿了各地法院速裁程序的始终。具体而言,从立案时起,法官即可对双方当事人同时前来起诉的案件直接进行调解;如果立案阶段没有调解成功,那么在庭审准备阶段,很多法院也规定了调解前置制度,即在开庭审理前,采用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灵活方式征求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的意见,各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的,随即发送调解通知书,开始调解程序;对于进入开庭审理阶段仍未调解成功的案件,一些法院还规定速裁法官应对调解结案的可能性作出最终评估,并对可能性较大的案件,在开庭审理时再次进行调解尝试,但对于没有调解可能或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则要立即进行审理和判决。
经过近几年的探索与实践,我院试行的民事速裁程序已经取得了较为显著的初步成效,不仅速裁案件的平均一审审理周期和上诉率明显短于和低于适用其他程序审理的案件,而且此类案件的调解、撤诉率还明显高于适用其他程序审理的案件。因此可以说,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既可以有效减少诉讼时间的耗费,又可以大幅降低诉讼成本的支出。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1-11 10:2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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