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王某某等十一人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5年12月7日中午12时许,原告邓某某搭乘其爷爷驾驶的摩托车路经舜峰镇文昌南路23号楼时,被一块砖块砸伤头部。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目击证人的询问笔录及现场视频,并结合当事人陈述,应可以确定侵害人,原告方理应按一般侵权责任纠纷予以救济。但经法院释明后,原告方始终坚持按照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进行诉讼,而该两种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的确定、归责原则、责任承担等均不同,故法院裁定驳回原告邓某某的起诉。本案一审法院为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现一审裁定已生效。
【典型意义】本案中原告被高空坠落砖块砸伤头部。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一般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法》第87条只适用于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加害人不明的情况下,为适当救济受害人,由可能存在加害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法院通过依职权调查取证以及与公安部门的沟通合作,综合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确定了具体侵权人,并向当事人释明诉讼错误的原由。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正确,其不仅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维护了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也在具体案件中实现了公平正义,起到了以案释法的作用。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25 00: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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