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网络消费愈来愈成为年轻人购物的重要方式。但是,网络消费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法律纠纷,其中涉及到诸多领域的实务问题,现调研如下:
一、网络消费纠纷主要体现:
1、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不能得到保障
网络购物中客观上建立起一套评价体系,消费者根据卖家的销量、买家评价进行购物选择。然而现在一些商家为追求销量,人为的刷销量、刷信誉,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给消费者的购物选择形成误导。另一方面,卖家等商品经营者没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所卖的商品信息进行全面的标注,尤其是新兴起的淘宝店、微信等移动电子商务平台,对商品需要的提供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等没有要求。消费者只能看到所卖的商品的图片和价格,这就导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对于商品信息的掌握不对称,妨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使。
2、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泄露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将自己的地址、手机号、支付宝账号、邮箱等透露给卖家和快递人员。在商品传递过程中,消费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不能得到有效保护。首先,是消费者购物后会莫名收到很多营销短信和营销邮件,还有些营销电话,影响消费者正常的生活。其次,有不良商家将消费者的隐私等个人信息出售给不法人员,引起系列诈骗行为。再有,消费者对商家提供的服务如果没有给出好评,商家会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透露给修改评价的公司,轻者这些公司对消费者进行不间断骚扰,重则将消费者的信息发到不良网站,给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带来困扰,侵害消费者的名誉。
3、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维护存在举证困难
网络购物由于自身的特性,消费者并不是直接对所购买的商品进行甄别。通过快递等物流服务收到所购买的商品,消费者往往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虽然《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对部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规定,如签收前拆开验货。但在现实生活里,基于以往的习惯,消费者顺手先签收,由于消费者已经签收在卖家看来视为商品无任何问题,拒绝任何的退换货或者赔付。其次即使消费者具有较高的验货意识,商品若存在问题此时无法区分责任,难以找到责任主体,消费者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随着海外代购等的兴起,消费者若怀疑商品有问题,举证存在较高的技术难题,若请专业的检测机构,付出的成本较高往往得不偿失。
4、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财产权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近些年来微商虽然快速发展,但由于约束不到位,许多微商往往不是采用第三方担保支付。网络消费者轻信卖家的话语先付款,但由于没有第三方担保,卖家在收到微信款后拒绝发货,拉黑删除买家或者携款逃跑,致使消费者财产损失。有些私人代购行为,是通过朋友圈等熟人关系进行介绍的。由于朋友传朋友,致使消费者和代购经营者实际上并无任何社会关系,代购商家在收到款项后不作为致使消费者财产损失。还有些网络购物行为,消费者存在举证困难,对于商品瑕疵、损毁不能证明非自己责任,商家不退换,致使消费者蒙受损失。
二、已出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适用:
《民法典》对网络消费合同的成立与交付问题起到了定分止争的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进一步地完善了当事人权利义务存在不平等倾斜的部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可成为裁判的主要依据。主要在网络消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直播带货、网络打赏、网络消费欺诈、消费者隐私权及个人信息保护、网上外卖、即时配送、网约车、网络游戏等方面进行了解释说明:一是完善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解决退货难的问题,二是明确了即使签收商品也不意味着认可商品质量合格。三是明确了奖品、赠品、换购商品问题,规范网络促销行为。四是明确了经营者赔偿承诺要遵守,解决乱承诺、承诺不落实的问题。五是明确了“二手商品责任”。
三、网络消费法律适用相关意见建议:
1.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目前,对于网络购物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但由于网络购物纠纷存在责任主体确认难、诉讼管辖法院确认难和调查取证难等特征,依靠传统的法律规定很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因此,建议应尽快制定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对网络假货等概念作出明确的规定,积极推进网络交易实名认证制,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行为,减少网络购物纠纷。
2、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网购不同于传统交易行为,不是面对面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因此消费者的知情权保护受到很大的限制。因此,要从立法的角度,给予消费者合理的“犹豫期或冷静期”,赋予消费者在合同成立并生效之后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或撤销合同的权利,即通过网络购买的商品可以在30天内予以退货。这一制度的建立将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买家和卖家的不平等地位,改善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3、建立健全网络购物纠纷处理机制。对于网络购物纠纷,可将全国范围内的网络购物纠纷交由销售企业(或个人)注册地或销售地的法院管辖,并在基层法院设立网络纠纷法庭或网络纠纷合议庭,专门审理网络购物纠纷。为了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法官可以根据原、被告双方多位于异地的情况,通过电话调解、视频开庭等手段处理网络购物纠纷。
结合以上几个方面,目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已经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实践中,还需要法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进行多方面的综合考量,做出平衡各方权利义务的公正裁判。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09-13 08: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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