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营法院关于如何发挥职能为乡村社会治理提供司 法保障及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的报告
一、大绥河法庭下辖农村社会现状
大绥河镇东与欢喜乡、越北镇接壤,南与口前镇以山为界,西与搜登站镇毗连,北与桦皮厂镇为邻,大绥河法庭恰坐落于吉林市船营区的交通枢纽大绥河镇,辖区面积800平方公里,人口15万人。
大绥河法庭是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的唯一派出法庭,也是全院唯一两地办公的审判部门,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接受船营区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辖管理4个乡镇,分别为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越北镇、大绥河镇、搜登站镇。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审理本辖区的一审民事案件。
与此同时,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各类因农村经济、文化、风俗等引起的涉农矛盾、隐患也日渐突出,例如涉农土地纠纷、房屋买卖拆迁纠纷、婚姻家庭(外嫁女、入赘婿)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农民工权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都反映出当前涉农问题的复杂、多样等特点。在乡村建设和城镇化推进过程中,面临着社会矛盾多发、高发,法治力量不足、村民法治意识淡薄的困境。
二、当前涉农案件呈现出的特点
通过对大绥河法庭2015年至2019年的涉农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呈现出以下特点和发展趋势:
(一)涉农纠纷与日俱增,案件类型复杂多样
当前,大量的案件涌入法院,司法供给与人民司法需求之间的矛盾愈发凸显,对基层矛盾纠纷化解能力提出严峻考验。一是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现实利益——国家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分配,在原有的集体自发协商方式中缺少与之相适应的利益平衡方案;二是伦理道德对家庭关系的稳定作用逐步削减,经济、文化落后导致许多家庭仍然不能摒弃对男女婚姻权益的倾向性保护,使得婚姻家庭纠纷成为乡村社会关系中的主要矛盾;三是农村居民的自利观点较互利观点更处于优势地位,导致人们的集体意识淡薄、个人主义却根深蒂固,对长期和谐邻里关系的价值认同逐渐下降;四是随着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不断出台,上级补助资金也在不断加大,农村扶贫项目开发、乡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村低保、粮食直补、合作医疗等补助较多,农村基层干部贪污补助款的行为频发。
大绥河法庭所辖乡镇的各民族大都以小聚居的形式集中生活,人们的物质生活和文化水平各有差异,宗教礼俗深刻影响着日常生活,法律意识淡薄导致他们没有判断是非、定纷止争的合法、合理依据和标准。其次,土地权属、基础设施建设、征地补偿款分配、民间借贷、劳务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成为农村社会中的主要矛盾。
在广大农村地区,乡土人情和法律秩序的碰撞,在情理法之间寻找结合点,在化解乡村矛盾时不得不考虑渗入乡村生活方方面面的各种风俗、伦理与人情。随着新农村建设及一系列惠农、便农政策的出台,涉农案件类型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在司法审判中加大了法律适用的难度。
(二)案件审理难度大,法律法规待完善
一是在涉农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不仅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案件,而且要根据地区差异、少数民族文化等因素,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案件背后往往有宗教、民族矛盾、传统文化冲突的情况。部分农村以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等形式,限制和取消外嫁女的土地权益,不少村规民约与法律规定内容违背,却为大多数村民所接受和认可,甚至出现村规民约大于法的现象。
二是离婚、赡养、抚养、相邻权纠纷、借贷、劳务合同纠纷等案件,当事人感情色彩浓厚、极易产生对抗、报复心理,工作难以开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在的家事纠纷还涵盖了婚姻无效、同居关系析产和子女抚养、探视权等,这就意味着家事纠纷案件的复杂程度在不断增加。以离婚案件为代表,处理离婚案件主要不只是单纯的对身份关系作出判决,现阶段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很多公民通过多种途径获得了大量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因家庭财产构成复杂、确认困难、不易分割,导致案件复杂程度提高。此外,离婚案件中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问题、再婚后的离婚纠纷等日渐增多,且对抗性强、矛盾尖锐、调解难度大,给审判工作带来更多的挑战。
三是涉农案件牵涉面较广、影响力较大,加之法律往往不涵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立法对某些特殊的涉农案件的规制不够完善,没有审理特殊涉农案件的法律依据,这些原因导致涉农案件的法律适用难度增大。
(三)社会影响面广,执行难度大
2015年至2019年,我院受理的执行案件中涉农案件所占比重一直居高不下。涉农执行案件涵盖农村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大多与农村村民的生活联系紧密,执行的效果如何将影响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的稳定与和谐。部分群众“信访不信法”甚至“弃法转访”、“以访压法”等问题已成为困扰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大难题。
在实践中,有的案件涉及农村弱势群体人员的生活起居,如关于老人赡养费和小孩抚养费的执行;有的涉及到损害赔偿款的执行,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农民在施工时出现的人员伤亡事故赔偿、故意伤害赔偿等;有的涉及财产流转产生的经济往来,如民间借贷纠纷、货款纠纷等。涉农案件“执行难”已成为普遍现象,一是农村地区被执行人常常去向不明,流动性强,导致执行工作无法顺利开展,例如,申请执行人尚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通过多种途径一直未获取被执行人刘某的下落。就在执行工作陷入僵局时,执行法官接到群众的举报电话,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执行局干警立即出动,连夜前往被执行人刘某住处并依法对其司法拘留。二是被执行人大都居住在农村,宗族观念较强,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存在被执行人无视法律,抗拒执行的情况,极其容易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三是农村劳动力在收入上具有不稳定性,财产状况相对难以掌握。许多被执行人除了房屋之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多甚至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工作难以继续。
这类案件如果处理不好,会挫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影响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农村人口义务教育普及率不高,许多案件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不能自主认知案件裁判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当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时,很有可能通过上访、闹访的方式表达自己的主张,这就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四)综合治理乏力,各方力量难以衡平
近代以来,中国的行政组织开始向县以下延伸,一改中国传统社会“皇权不下县”的治理模式。乡村无为政治的格局已不复存在,政治性权力在乡村社会的作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国家政策的力量对乡村的经济与生活具有普遍的影响、政府管理乡村事务的行为具体且占主导、基层政权直接参与基层治理。村支部、村委会在乡村建设、发展与管理中的作用突出。快醒醒开学了
具体到法院,首先人民法庭尚未与其他机构组织形成社会综合治理联动机制。乡村纠纷解决方式是多元的,主要由无救济、私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四个方面构成。这些纠纷解决方式并不是孤立的,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处理的矛盾的严重程度和纠纷的复杂程度可能会有所不同,但它们处理的往往是同一层面的问题。在同一层面的问题面前,这些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构成了一种竞争关系。
其次,人民法庭依法办事的原则与其他机构组织解决纠纷的方式存在冲突。乡村社会的政治小气候使这些基层政权在纠纷解决时,常常受到复杂的利益关系和行政压力的干扰。一些案件在基层政权未能得到解决而被诉诸法律,人民法庭需再次对同一起纠纷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调查和判断,导致重复劳动;在两者的调查判断结果不一致时,还可能引起对处理结果不满一方的讼累,同时降低基层政权和法庭的权威。
三、人民法院为乡村振兴提供司法保障的路径及对策
自党的十九大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以来,中央和省、市相继召开农业农村工作会议,就乡村振兴战略做出安排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更加充分地发挥职能作用,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通知要求,要妥善审理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的各类案件,为乡村振兴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为建设法治乡村保驾护航。
近年来,我院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司法保障方面采取了一系列便民、利民措施,对我院审理的大绥河镇、搜登站镇、欢喜乡、越北镇近几年涉农案件的调查分析可以看出,案件类型复杂多样、矛盾纠纷日益突出、审判执行难度加大是当前涉农案件的主要特点。如何更好地发挥审判职能,为乡村振兴提供优良服务与有力保障,在维护司法公正、践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任务的同时,助力新农村建设,实现乡村振兴亟待落实。
(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院,在规范化建设、科技化审判的基础上,强调职能作用的延伸,突出司法服务,实行分类而治,切实增强司法能力水平,严格依法办案、提高审判执行工作效率。要提高法官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司法能力,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目标,掌握法律知识、提升综合素质。人民群众之间产生纠纷往往首先反映到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是人民法庭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人民法院必须转变以往“就案办案”模式,从维护农村长远稳定发展大局出发,担当起对基层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重任。
一是完善内部调解结构,建立以“全面调解、全程调解和全员调解”为核心的全方位调解体系。将调解贯穿于涉农案件的立案、审判、执行、申诉、信访等各个环节,尽可能多地用调解的方法化解矛盾纠纷。完善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组织的配合协调,推动“三调联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二是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对接,构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大格局。完善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组织的配合协调,推动“三调联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多方联动整合乡村、街道、社区等社会力量,维护社会稳定发展。三是充分发挥便民诉讼联络员的积极作用,整合乡村、街道、社区等社会力量,聘请便民诉讼联络员,协助人民法院开展民事调解和执行工作,畅通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对涉农案件快立、快审、快执等。
(二)着力做好农村法治宣传,提高农村社会法律意识
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作为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乡村振兴战略中发挥着重要的精神指引作用。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不只是法律的实施者、公正的守护者,更应是法治文明的践行者、传播者,要立足审判职能作用发挥,积极传递法治的能量和光辉,让广大农民接受法治洗礼,大力培育农村地区法治文化。
一是要结合巡回审判工作,选取农村地区典型的赡养、抚养纠纷,以及邻里间相邻权、人身侵权等案件,主动深入案发地巡回审理,邀请村委干部、人民调解员、当地村民等参加旁听,庭审后就地开讲法律知识和道德文化,以生动的案例弘扬尊老爱幼、远亲不如近邻等传统思想,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司法工作的具体案件中,转化为人民群众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二是认真开展司法宣传工作,及时广泛报道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为民举措、改革成果、办案业绩等,讲好法院故事,让人民群众更加理解和认同法官及法院工作。精准开展送法进乡镇、进寺院活动,为农民创业增收、农村集体产业发展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法律知识的智力支撑。三是重点掌握三八妇女节、消费者权益日、国际禁毒日、“12•4”宪法日等时间节点,制定专项主题普法宣传方案,通过开展普法宣传讲座、模拟法庭、庭审观摩、公众开放日、组织干警深入农村,推动农村社会日渐形成“尊法、守法、知法、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合理适用乡规民约审理案件
人民法庭承担大量的民商事案件的审判任务,便民诉讼是基层人民法庭一如既往坚持的优良传统。一是加强人民法庭组织建设。领导重视、组织关怀是法庭发展的有力推手,同时,严格选拔德才兼备、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的干部选拔到基层法庭担任领导岗位。二是加强人民法庭“软件”建设。本着“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标准鼓励年轻干警到基层锻炼,使法庭始终保持新鲜血液和新的活力。重视法庭干警的思想政治教育,让干警真正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三是加强人民法庭硬件建设。良好的物质装备建设是彰显法律权威、法官尊荣的标志,同时,实现人民法庭办公区、审判区、生活区有效分离,切实保障法庭干警人身安全。推进家事审判改革,努力解决当前“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家事纠纷案件排期遥遥无期”等问题,改变传统法庭给人沉重、压抑的感受,着力打造柔性审判专区。
其次,全面提高基层法院办案法官的素质,是正确运用风俗习惯的根本保证。少数民族地区普遍呈现民风纯朴,当事人性情耿直、豪放,文化水平和法律素养较低、语言障碍等特点。因此在审理案件时,纯一色的法言法语不容易被当事人接受和理解,有时还会产生过言行,因此,要以“入乡随俗”的方式,有效促使当事人快速和解,有利于化解当事人的对抗和争议。一方面要提高法律素养,增强对风俗习惯的理解与适用能力,能动地运用风俗习惯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另一方面,要自觉完善自身的知识体系,尤其注重弥补社会知识和经验的欠缺,通过多种途径,多了解和掌握一些风俗习惯,加强对风俗习惯的学习研究,吃透其精神实质,保证对涉案的风俗习惯有个准确的把握。
(四)实现审判机制高效便民,加大涉农案件执行力度
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以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为主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效能,增强办案效率。一是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变审查立案为登记立案,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进一步规范立案阶段调解纠纷的相关工作。 二是坚持繁简分流,树立“繁案精审、简案快审”理念,有效缩短审理时间,节约诉讼成本。三是依法保障经济困难当事人打得起官司,为的困难群众缓、减、免诉讼费,为执行案件申请人实施司法救助。四是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针对涉农个案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单位、企业发出司法建议,助力新农村建设。
其次,为办理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开通绿色通道,坚持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兑付的原则,努力实现高效执结涉农案件。通过审执分离、异地管辖、分段执行、立审执衔接协调等改革措施全力破解执行难。一是与公安、金融、工商等部门搭建起解决执行难联动体系,实现执行工作多方位进行。二是利用银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为主,其他查询为补充的执行措施,一旦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措施控制财产。三是与便民诉讼联络员积极联系,及时获取长期外出务工或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的行踪和信息,保障执行工作顺利开展,以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实现涉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乡村振兴战略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制度命题。自改革开放以来,以经济结构转变为开端的全面的社会结构转型,引发了乡村社会原有内向、封闭结构的逐渐崩解,致使乡村社会治理的法治化面临着新的时代背景。在从乡村社会向公民社会、从长期的人治向现代法治的转型期背景下,乡村社会治理中纠纷主体意识所具有的传统乡土社会特色、案件客体所反映的“利益纠葛”纷繁复杂、纠纷处置中“权威无序”等特征,构成对人民法院司法实践工作的巨大挑战。对偏远地区的基层法院而言,由于制度转变的外源性特征更加显著,其工作中所面临的矛盾冲突也更加剧烈、直观。 在偏远地区基层法院的视角下,乡村振兴战略既是基层司法工作中必须适应的新课题,也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应当直面的宏观问题。人民法院只有正确地认识到这些特殊性,才能真正明晰当前司法所承担的时代使命,优化深入到基层的乡村司法策略,在乡村振兴战略的过程中,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乡村振兴战略给我国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向好发展带来了重大战略机遇,乡村基层社会治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的规范有序是农业农村经济大发展的前提。以实现乡村基层社会治理规范有序为目标的乡村“三治融合”建设既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也能有效应对新时代乡村社会发展的各种困难挑战,既能为实现乡村振兴目标提供基础保障,也能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建设那寻找新的路径。在乡村振兴这一伟大战略中,人民法庭大有可为,也需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争取发挥更大作用。人民法庭在积极参与乡村基层社会治理工作过程中,要善于发挥法制宣传前沿阵地作用,以法制宣传引领乡村“法治、德治、自治”融合发展,激发乡村基层社会治理的内生动力。在审判工作中,必须积极发挥定分止争、维护稳定的重大作用,对有可能影响经济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敏感案件,必须要提高站位,迅速行动,确保良好效果。同时,注重运用司法审判的确定力、强制力示范引领基层社会秩序向良性发展、向和谐稳定迈进,助推乡村全面提升“法治、德治、自治”水平,为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20 14: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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