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审判委员会议事范围、程序,不断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范围:
(一)拟判处死刑、宣告无罪的案件;
(二)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
(三)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
(四)无法定情节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及其他按照法律规定需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不明确,存在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拟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案件。
第二条 分管院领导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案件,可以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条 符合本规则第一条规定情形的案件,合议庭合议后须层报庭长、分管院领导,由分管院领导决定是否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
第四条 案件主审人向审判委员会提交的汇报材料应当写明提请理由及提请讨论研究的问题,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由来及诉讼过程,历次审理情况,本次审理的事实认定,合议庭意见和理由,需要说明的问题(参见汇报材料样式)。汇报材料文字应当简练,明确争议焦点及合议庭意见,特别需要明确案件主审人及审判长意见。如果案件经过庭长、分管院领导、专业法官会议研究,应当写明研究意见。另外应当将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附后。
第五条 审判委员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例会时间为每月第二周的周三。必要时,由院长临时决定召开。案件主审人应当在审判委员会召开一周前将汇报材料上传至数字审委会系统中。审判委员会秘书将材料汇总登记后通知委员提前查阅,并作好会议安排。未按时提交汇报材料的,原则上不安排上会讨论。情况特殊紧急的,由分管院领导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临时增加。
第六条 汇报人应当按照审判委员会秘书通知在指定地点等候汇报,未经通知,不得进入会议室。会议期间,无关人员禁止进入会议室。
第七条 汇报人向审判委员会汇报,应当突出重点、简明扼要、详略得当。汇报案件重点说明提请研究的事项及理由,明确案件事实、争议焦点,提出处理意见及其依据。汇报人对所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对基于所汇报的情况而作出的结论负责。
第八条 案件主审人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时,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应当参加会议;合议庭其他成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根据需要介绍情况,回答询问;所汇报案件涉及本院其他部门的,案件主审人应当告知审委会秘书通知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上述相关人员未到会的,审判委员会对相关案件一般不予讨论,但主持人决定讨论的除外。
第九条 案件主审人汇报后,由其庭长、分管院领导发表相关意见,然后按照委员职级由低到高顺序发言,主持人最后归纳委员的意见,按多数意见拟出决议,付诸表决。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应当按照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意见作出。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认真核对讨论案件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第十条 审判委员会决议一经作出,合议庭和各业务部门必须遵照执行。如因与事实有出入、适用法律不当或发现新的情况,确有必要改变案件结论或者其他决议事项的,应当提请审判委员会复议。
第十一条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的法律文书或文件,应当严格按照决议内容审核、签发。
第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将审判委员会讨论情况向无关人员泄露。
本规则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8-05-04 11: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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