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审判业务部门: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8年第1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5日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8年9月19日审判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审判委员会议事范围、程序,不断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最高审判组织,主要履行以下职能: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统一法律适用,研究审判工作重大事项,实施审判管理,对辖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进行宏观指导,讨论决定涉及国家安全、外交、社会稳定等重大敏感案件,讨论决定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第二条 本院审判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本院和本地区实际,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二)监督指导本院和辖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
(三)讨论决定涉及国家安全、外交、社会稳定等重大敏感案件,讨论决定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四)分析研判本院和辖区法院审判工作运行态势,实施审判管理;
(五)讨论决定有关审判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条 下列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涉及国家安全、外交、社会稳定等重大敏感案件
(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三)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的类案裁判结果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
(四)拟判处死刑的案件;
(五)合议庭或专业法官会议对法律适用问题意见分歧较大、难以作出决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六)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
其他涉及法律适用问题,确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四条 审判委员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例会时间为每月第二周的周三。经院长批准,可临时增减会议次数。
第五条 合议庭认为所审理的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或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可以将法律适用问题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合议庭意见与专业法官会议意见不一致或专业法官会议建议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合议庭应当报请分管院领导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合议庭应当进行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汇报材料写明提请理由及需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焦点问题,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由来及诉讼过程,历次审理情况,本次审理的事实认定,合议庭意见和理由,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形成书面报告(参见汇报材料样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他事项,汇报材料应写明事项内容、需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焦点问题、拟办理意见或建议等。
第七条 汇报人应当在审判委员会召开一周前将汇报材料上传至数字审判委员会系统中。审判委员会秘书将材料汇总登记后通知委员提前查阅,并作好会议安排。未按时提交汇报材料的,原则上不安排上会讨论。情况紧急的,由分管院领导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后临时增加。
第八条 汇报人应当按照审判委员会秘书的通知在指定地点等候汇报,未经通知不得进入会议室。会议期间,无关人员禁止进入会议室。
第九条 汇报人向审判委员会汇报,应当突出重点、简明扼要、详略得当。汇报人对所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对基于所汇报的情况而作出的结论负责,如因合议庭故意隐瞒主要证据或者重要情节,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审判委员会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合议庭成员承担责任。
第十条 对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或事项,院长可以指定审判管理部门先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报请院长决定。院长认为不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合议庭或承办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审判委员会委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自行回避并向院长报告;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第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必要时可以调阅相关案卷、文件及庭审音频视频资料。
第十三条 召开审判委员会,应当有全体委员过半数出席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应当由院长主持召开,院长因故不能主持时,可以委托副院长主持。
第十五条 汇报人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时,汇报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应当参加会议。
第十六条 下列人员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
(一)承办案件的合议庭成员或事项的承办人;
(二)承办案件、事项的审判庭或部门负责人;
(三)专家学者、资深法官等其他有必要列席的人员。
经主持人同意,列席人员可以提供说明或表达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第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抗诉案件或与检察工作相关事项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其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在承办人汇报完毕,委员表决前可以发表意见,并应记录在卷。
第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合议庭汇报;
(二)庭长或副庭长、分管副院长或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说明有关情况;
(三)委员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
(四)委员按照法官等级和资历由低到高顺序发表意见,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
(五)主持人主持表决;
(六)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及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委员会讨论有关审判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可参照适用以上程序。
第十九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平等发表意见。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或议题,按照全体委员超过二分之一的多数意见作出决定,少数委员的意见应当记录在卷。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认真核对研讨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第二十条 审判委员会决议一经作出,合议庭和各业务部门必须遵照执行。如因与事实有出入、适用法律不当或发现新的情况,确有必要改变案件结论或者其他决议事项的,应当提请审判委员会复议。
第二十一条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的法律文书或文件,应当严格按照决议内容审核、签发。
第二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或决定由主持人审定后印发审判委员会委员及相关审判庭或部门。
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会议纪要或决定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二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和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法律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四条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合议庭应于结案后及时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报审判管理部门备案。审判管理部门发现案件处理结果与审判委员会决定不符的,应当及时向院长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得擅自泄露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审判工作秘密。因工作需要确需对外提供的,必须经本院保密部门审核,并报院长或分管院领导批准。泄密的,视情况根据相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本规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05-07 11: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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