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金香与被告吉林市绿化管理中心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杨金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绿化中心赔偿杨金香各项损失341709.93元(其中医疗费85159.93元、护理费209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100元、残疾赔偿金144232元、交通费200元, 鉴定费3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后期治疗费3万元);2、绿化中心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3日16时许,杨金香与丈夫张文斌在位于吉林市船营区七中东侧的解放大路人行道行走时,被突然折断的绿化树木砸倒,造成杨金香头部受伤,故绿化中心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杨金香的户籍于2017年12月27日由吉林市船营区迁入广州市越秀区,为广州市常住人口,其居住地为广州市越秀区。2018年9月杨金香回吉林市探亲,同年9月3日吉林市为风雨天气,瞬间最大风力达到6级,风速达到11.2 m/s,当日16时左右杨金香与其丈夫张文斌在吉林市船营区七中东侧的解放大路人行道行走时,被突然折断的绿化树木砸中,造成杨金香头部受伤。事故发生后路人及时向吉林市公安局北京路派出所报警。折断的绿化树木的管理人系绿化中心。杨金香伤后经吉林中西医结合医院、吉林市中心医院住院救治,诊断为:多发大脑挫裂伤(右额、颞叶),左颞顶部硬膜下血肿,右颞硬膜外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枕部头皮裂伤,右肋骨骨折,吸入性肺炎,右双踝骨折。杨金香与绿化中心在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上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杨金香遂在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中,杨金香申请对其伤残等级、康复出院后需要的护理期限、护理依赖程度、二次医疗费用和二次住院治疗期间护理期限和护理等级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吉林金星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7月5日出具鉴定意见:1、不完全性运动性失语:八级伤残;开颅术后:十级伤残;肋骨骨折11根,无明显错位:十级伤残;2、康复出院后护理期限为45天;3、无护理依赖;4、后期治疗费用为人民币3万元;5、二次住院需他人护理14天,其中一级护理3天,二级护理11天。杨金香支付鉴定费3100元、
法院裁判认为:一、绿化中心应当对林木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林木折断损害责任,是指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的,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林木折断致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物件损害责任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时,对免责事由应当严格限制,除非不可抗力、受害人以及第三人原因造成损害才能免责。杨金香的人身损害符合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杨金香并无过错,因折断林木的管理人绿化中心对该折断的树木是由其行使管理责任无异议,其未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特殊侵权责任;二、关于赔偿标准和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第一款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杨金香举证证明其住所地为广州市,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吉林省标准,杨金香的伤残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广东省相关标准计算。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9年7月29日简易转普通程序。2019年9月25日,本案审理终结。此案没有经过审委会讨论。
【裁判要旨】
1、物件损害责任,是指为自己管领下的物件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物件损害责任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时,对免责事由应当严格限制,除非不可抗力、受害人以及第三人原因造成损害才能免责。即便发生了意外事故,也应当承担责任。
2、物件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物件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依此原则,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推定他有过错并确认他应承担民事责任。反过来,当受害人请求赔偿时,只需举证证明物件等管理瑕疵造成损害的事实,以及所有人、管理人对这些物件存在支配关系,无需证明所有人、管理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3、法律适用:《侵权责任法》第90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林木折断致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实行过错推定的时候,意味着受害人作为原告只需证明被告系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其因被告所有或管理的林木折断而受到损害,无需证明林木的所有人和管理入主观上存在过错。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作为被告主张自己无过错的,应当举证证明;不能举证证明或举证不充分的,则推定其存在过错,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典型意义】
物件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依此原则,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推定他有过错并确认他应承担民事责任。反过来,当受害人请求赔偿时,只需举证证明物件等管理瑕疵造成损害的事实,以及所有人、管理人对这些物件存在支配关系,无需证明所有人、管理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对类似案件的审判具有指导意义。
附生效裁判文书: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204民初1304号
原告:杨金香,女,194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军,吉林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绿化管理中心,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吉林大街116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杰,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副主任,住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海,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金香与被告吉林市绿化管理中心(下称绿化中心)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金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军,被告绿化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杰、王志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金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绿化中心赔偿杨金香各项损失341709.93元(其中医疗费85159.93元、护理费209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100元、残疾赔偿金144232元、交通费200元, 鉴定费3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后期治疗费3万元);2、绿化中心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3日16时许,杨金香与丈夫张文斌在位于吉林市船营区七中东侧的解放大路人行道行走时,被突然折断的绿化树木砸倒,造成杨金香头部受伤。杨金香经吉林中西医结合医院、吉林市中心医院治疗28天出院。2018年11月6日,杨金香按照医嘱到吉林市正大国际医院进行康复治疗53天。绿化中心系折断树木的所有人及管理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规定,绿化中心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杨金香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绿化中心辩称:对于杨金香的人身损害原因、损害后果无异议,绿化中心是致杨金香损害树木的管理人,同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天的瞬间风力达到11.2m/s;折断的树是活树、不存在倒伏问题,不能认定绿化中心主观有过错,依法推定绿化中心存在过错,但不是承担直接过错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可相应减轻绿化中心的赔偿责任。关于杨金香提出的相关赔偿标准和费用应当按照两个鉴定结论,依据最高院和省院相关解释和规定确定,其中杨金香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应支持。在康复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不应支持,康复治疗出院后护理期限为45天,没有护理依赖。关于自购药的合理性问题同意鉴定意见。
经审理查明:杨金香的户籍于2017年12月27日由吉林市船营区迁入广州市越秀区,为广州市常住人口,其居住地为广州市越秀区淘金东路100号之一101号。2018年9月杨金香回吉林市探亲,同年9月3日吉林市为风雨天气,瞬间最大风力达到6级,风速达到11.2 m/s,当日16时左右杨金香与其丈夫张文斌在吉林市船营区七中东侧的解放大路人行道行走时,被突然折断的绿化树木砸中,造成杨金香头部受伤。事故发生后路人及时向吉林市公安局北京路派出所报警。折断的绿化树木的管理人系绿化中心。杨金香伤后经吉林中西医结合医院、吉林市中心医院住院救治,诊断为:多发大脑挫裂伤(右额、颞叶),左颞顶部硬膜下血肿,右颞硬膜外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枕部头皮裂伤,右肋骨骨折,吸入性肺炎,右双踝骨折。2018年9月4日行颅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术后对症药物治疗,住院28天,期间一级护理6天、二级护理22天,于2018年10月1日出院。2018年11月6日,杨金香遵医嘱到吉林市正大国际医院住院康复治疗53天,住院期间为二级护理,2018年12月29日出院。杨金香支出医疗费84303.93元(其中自费购药支出1535.3元)。杨金香与绿化中心在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上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杨金香遂在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中,杨金香申请对其伤残等级、康复出院后需要的护理期限、护理依赖程度、二次医疗费用和二次住院治疗期间护理期限和护理等级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吉林金星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7月5日出具鉴定意见:1、不完全性运动性失语:八级伤残;开颅术后:十级伤残;肋骨骨折11根,无明显错位:十级伤残;2、康复出院后护理期限为45天;3、无护理依赖;4、后期治疗费用为人民币3万元;5、二次住院需他人护理14天,其中一级护理3天,二级护理11天。杨金香支付鉴定费3100元、鉴定过程中在解放军222医院支出检查费856元。绿化中心申请对杨金香的治疗用药的合理性及康复治疗的必要性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吉林金星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7月5日出具鉴定意见:1、在吉林省吉林中西医结合医院及吉林市中心医院治疗及用药均属合理;在吉林大药房自购的银杏叶、甲钴胺、维生素B族支持一个月用量,即银杏叶10盒、甲钴胺4盒、维生素B族1瓶;2、2018年11月6日至12月29日在吉林市正大国际医院康复治疗是必要的。绿化中心支付鉴定费1200元。
按吉林大药房售价计算,银杏叶10盒药价418.99元、甲钴胺4盒药价131.17元、维生素B族1瓶178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杨金香提供的报警回执及事故现场照片、医疗费票据、住院病志;户口本、交通费票据、鉴定报告、鉴定费票据;绿化中心提供的吉林市气象局的吉林市2018年9月3日气象证明、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一、绿化中心应当对林木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林木折断损害责任,是指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的,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林木折断致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物件损害责任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时,对免责事由应当严格限制,除非不可抗力、受害人以及第三人原因造成损害才能免责。杨金香的人身损害符合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杨金香并无过错,因折断林木的管理人绿化中心对该折断的树木是由其行使管理责任无异议,其未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特殊侵权责任;二、关于赔偿标准和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第一款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杨金香举证证明其住所地为广州市,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吉林省标准,杨金香的伤残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广东省相关标准计算。杨金香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鉴于林木折断造成杨金香的损害后果,赔偿义务人绿化中心应当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绿化中心关于杨金香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康复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不应支持的抗辩意见,因绿化中心未能提出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赔偿数额:1、医疗费83496.79元(其中住院医疗费82768.63元;自购药合理支出728.16元,其中银杏叶10盒418.99元、甲钴胺4盒131.17元、维生素B族1瓶178元);2、残疾赔偿金:144232元(一个八级伤残、二个十级伤残,按照32%的系数计算,即40975元×11年×32%);3、护理费:20877.88元(149天×140.12元,其中:第一次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一级护理6天×2、二级护理22天,康复住院治疗二级护理53天,康复治疗出院后护理45天,第二次住院一级护理3天×2、二级护理11天,合计护理天数149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8100元(第一次住院28天、二次康复住院治疗53天);5、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确定1万元;6、交通费:酌情确定为200元;7、鉴定费3956元(杨金香支付3100元、鉴定过程中检查费856元);8、二次医疗费3万元,上述1至8项合计300862.67元。绿化中心支付的鉴定费1200元可由杨金香与绿化中心各负担50%,绿化中心应当赔偿杨金香各项损失300262.67元。综上,本院对杨金香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六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吉林市绿化管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杨金香经济损失300262.67元。
被告吉林市绿化管理中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26元由原告杨金香负担622元,被告吉林市绿化管理中心负担5804元,被告吉林市绿化管理中心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侯利平
人民陪审员 李罕殊
人民陪审员 王英艳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乐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19 16: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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