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唐某强奸案
案例类型:强奸刑事案件
办案时间:2020年7月2日—2020年7月31日
办案单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办案人:刘晓英
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被告人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在某小区散步时相识,之后二人开始交往并发展成恋爱关系。唐某在与王某某交往期间,经常拍摄其穿着吉林市某医院制服、佩戴胸牌步行于某医院各工作区的场景,并通过微信发给被害人,使被害人确信其系某医院医护人员。因2019年12月26日被害人王某某与他人外出吃饭,被告人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矛盾,2019年12月27日二人分手。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唐某与朋友喝酒时被他人殴打受伤。同日21时许,被告人唐某来到被害人王某某家中,采用暴力及语言威胁方式强行与被害人王某某多次发生性关系,并将被害人王某某手机及部分家具砸坏。
办理过程及结果:
被告人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理由如下:
首先,被害人与被告人案发当天发生过性关系。
根据被告人辩称,案发当天其与被害人未发生性关系,未脱裤子,穿着毛衣、外裤入睡,而被害人却准确说出被告人案发当天所穿内裤颜色且与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内裤颜色一致。鉴定机构在被害人王某某内裤提取物中检出人精子并且被害人内裤提取物中检出的STR分型与唐某的STR分型一致。同时,被害人的伤情照片中上脖子处红色淤痕与被害人称被告人对其实施强奸行为时裹被害人脖子的细节也相吻合。
其次,被告人违背被害人意愿,采取暴力、威胁手段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被害人陈述中关于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暴力、语言威胁、在被害人不愿意的情况下,与被害人发生三次性关系的过程描述的非常清晰完整,具有客观性,并且其所称被告人强行掰腿、按压被害人双手、被害人用膝盖反抗没挣扎过被告人等细节与伤情照片中被害人上肢、下肢等多处身体淤青能够相互印证。
综上,可以认定被告人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奸行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辩称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未对被害人实施强奸,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及辩护人关于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具有犯罪前科的情节,也将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视本案的具体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办案思路及策略:
保障妇女性权利,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做到不枉不纵。
案件办理的启示:
本案系熟人作案,被告人与被害人曾为男女朋友关系。且本案被告人在与被害人接触时,有意伪造身份。经常拍摄其穿着吉林市中心医院制服、佩戴胸牌步行于中心医院各工作区的场景,并通过微信发给被害人,使被害人确信其系某医院医护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提高对妇女儿童的性教育以及自己保护意识,强奸案一旦发生,后果是不可逆的。所以全社会都应提高警惕,提高妇女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一旦发生该类案件,也要鼓励受害者报警,惩治罪犯,真正保障妇女儿童的权益。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27 1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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