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盗刷”他人账号进行消费,责任谁来担?
关键词
马锡五审判方式、未成年、盗刷、责任承担
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1、判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人民币203841元,并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损失(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因苹果手机ID绑定银行卡被盗刷一案于2019年9月2日向吉林市公安局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原告银行卡被盗刷系王某所为。由于王某在实施行为时尚未成年,因此,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以王某作案时不满14周岁及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而撤销案件,撤销案件号为:吉市公(刑)撤案字【2019】19号。根据公安机关口头答复案件查明的基本事实为:原告2018年在吉林市船营区光华路一手机商店购买苹果品牌手机被店主设定ID地址后,由于店主错误操作误将原告的同一ID地址又提供给后到该商店买苹果商品的王某。王某利用原告绑定银行卡的ID地址在互联网上购买商品或服务等。现根据原告查询银行卡流水统计,王某自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间共从原告的银行卡内刷卡消费人民币203841元。对于王某的行为,李某1、王某1作为其法定监护人自知道和应当知道(最迟应当自公安机关侦查之时)后不仅从未向原告表示过歉意,电话都没有联系过。原告认为王某没有法定和约定的理由取得他人财产并且造成原告财产损失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李某1、王某1作为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被告辩称一、原告的损失数额应当由原告提供相应的证据。原告的损失是由于作为吉林剧场某数码经销部负责人杨某销售给王某的苹果ipad(销售在先),与销售给原告李某的苹果手机(销售在后)注册了相同的苹果ID。因此李某的损失与杨某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二、苹果(中国)有限公司也具有重大过错,即苹果系统后台设置可以多人共同注册使用同一苹果ID,因此李某的损失与苹果(中国)有限公司也具有因果关系。三、李某的损失其自身也有一定责任,因其没有设置凭密码支付的功能。四、王某作为一名未成年人,2018年玩游戏时仅仅8周岁,其并不知道在苹果ipad上玩游戏时需要花钱付费,又加之付费时没有任何提醒,导致王某始终认为玩游戏是免费的。由于监护人没有参与玩游戏,主观上也不明知,故不存在监护失职之处,因此对李某的损失王某及其监护人没有任何过错,李某的损失与王某及其监护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综上所述,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王某1与李某1婚生子王某于2010年1月22日出生。王某1与李某先后从杨某处购买苹果ipad和苹果手机,王某1将该苹果ipad交给其儿子王某使用。最初,王某无法使用该苹果ipad已注册的ID,后在2018年上半年杨某到其家中维修电脑时,王某与其外婆一起向杨某要求一个新的ID,杨某将ID号及密码告之王某。2018年8月李某从杨某处购买苹果手机后至2019年8月,王某使用的苹果ipad与李某使用的苹果手机共用杨某注册的同一苹果ID。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31日,王某在上述苹果ipad上进行操作,在苹果商店购买商品及服务,共消费200860元,该消费的钱均出自李某微信零钱或李某微信绑定的银行卡。2019年9月1日李某发现其微信零钱被盗刷后,于2019年9月2日向公安机关报警。吉林市公安局于2019年9月6日作出吉市公(刑)立字【2019】713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20190902吉林市李某被盗窃案立案侦查。2019年11月11日,吉林市公安局刑事犯罪侦查支队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调取了苹果公司此ID的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所有的使用信息。结合被害人微信消费记录核对,被害人损失金额为贰十万零一千三百二十二元人民币。经公安机关在苹果公司调取证据显示涉案金额为贰十万零八百陆十元人民币。”2019年12月27日,吉林市公安局作出吉市公(刑)撤案字【2019】19号撤销案件决定书,载明:“我局办理的20190902吉林市李某被盗窃案,因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决定撤销此案。”该决定书于2020年1月20日送达王某、李某1。2020年1月17日,吉林市公安局刑事犯罪侦查支队出具撤销案件补充说明,载明:“我单位办理的20190902吉林市李某被盗窃案,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嫌疑人王某,吉林市人,2010年1月出生,作案时犯罪嫌疑人不满14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决定撤销此案。撤销案件决定书编号:吉市公(刑)撤案字【2019】19号。本说明只作为补充撤销案件决定书补充使用,不具备单独法律效力。”故李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讼来院。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李某1、王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李某损失200860元;
二、被告王某、李某1、王某1赔偿原告李某利息损失,以200860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与前款同时履行;
三、驳回原告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王某将李某微信钱包中的钱用于自己在苹果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系其无法律根据取得了使用该钱款购买到商品或服务的财产利益,而因该行为使李某财产受到损失,即李某微信钱包中的钱被他人消费而减少,对此李某有权请求王某返还该不当利益。因王某系将李某的钱用于消费,其获取的不当利益体现于其于苹果商店中购买商品、服务的对价,因此李某要求王某按其消费金额予以返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李某1、王某1作为王某的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未完全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王某的教育义务,对王某给李某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李某要求李某1、王某1与王某承担共同返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李某要求被告给付利息损失的问题,在被告方知道王某盗刷李某微信事实后,其就应返还相应损失,被告方未予返还,李某要求其给付利息损失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但应自刑事侦查终结时即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时起算较为适宜。至于被告抗辩苹果(中国)有限公司、杨某、李某均有过错,该过错均与李某损失有因果关系一节,因本案李某系以不当得利之由要求返还,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获利者为王某,故应由王某承担返还责任,对被告这一抗辩观点本院不予采纳。另被告抗辩王某未成年,李某1亦不明知的主张,从刑事侦查中王某讯问笔录体现,王某明知其购买商品及服务系用现实生活中的钱进行支付,而非游戏中的钱支付,且每次支付完均有体现支付成功字样,故王某对该支付行为具有明确认知;而李某1作为王某母亲,在此之前王某曾因玩游戏消费其外婆微信绑定银行卡账户上千元事实亦明知,其后未采取措施进行控制以避免王某再度因游戏消费,应该说李某1亦为明知,故对被告此抗辩观点亦不予采纳。关于返还钱款数额问题,刑事侦查中李某1讯问笔录明确体现李某1对公安机关认定的证据及盗刷金额均无异议,因此本院依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据以认定。
典型意义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中,王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王某未满十四周岁被免于刑事处罚,但王某的监护人李某1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参加民事诉讼,代理王某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同时由李某1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未成年人那点事生活中熊孩子随处可见,他们脑洞大开、天马行空,有时惹人喜爱,时常令人恼火。跟着法官学好民法典小知识,让熊孩子向“熊”行为say no。
1、孩子教育靠家长,不能交给“你我他”。根据《民法典》第26条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
2、孩子犯错家长担,侥幸心理必须拔。根据《民法典》第34条之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3、虚拟货币新经济,合法拥有受保护。根据《民法典》第127条之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随着各类便民利民的手机支付软件不断更新发展,随之也出现资金被盗刷、倒转的风险,针对网络支付的犯罪活动频发。在这里也要提醒各位民众,要妥善保管手机,提高密码设置复杂性,在手机丢失或更换时要保管好支付账户,以免被他人利用造成财产损失。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09-13 08:2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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