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2018年1月21日零时左右,被告人徐某、刘某、姜某、尹某、朴某、张某(均未满十八周岁)在吉林市龙潭区妙声鸟网吧楼下预谋抢手机。随后,刘某、姜某、朴某上楼谎称警察以检查身份证和吸烟为由,将正在上网的被害人徐某2、张某1带至楼下,徐某身着警服,徐某、刘某谎称警察,恐吓张某1、徐某2,并以交纳吸烟罚款为由向二人索要钱款。徐某用拳头将张某1鼻子打伤,尹某、姜某、张某等人也用拳脚殴打张某1,徐某、刘某等人还持刀对被害人进行威胁。姜某、刘某当场索要徐某2、张某1手机各一部(共价值人民币1 700元),同时,刘某还让二名被害人将手机微信中的钱款共14.6元转入朴某手机账户,而后朴某通过微信红包将7.66元转给张某。
【争议焦点】被告人在实施抢劫时,谎称警察,身着警服,能否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实施抢劫
【裁判要旨】认定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要注重对行为人是否穿着军警制服、携带枪支、是否出示军警证件等情节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是否足以使他人误认为是军警人员。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三、被告人姜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四、被告人尹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五、被告人田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六、被告人朴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七、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裁判理由】被告人徐某、刘某、姜某、尹某、田某、朴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公诉机关指控的2018年1月21日零时左右的抢劫犯罪中,虽被告人徐某等人谎称军警人员并实施抢劫,但被害人并未认为其为军警人员,故不应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被告人徐某、刘某、姜某、尹某、田某、朴某、张某犯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被抢手机已返还被害人,被告人徐某、刘某、姜某、尹某、田某、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已提供财产刑担保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将予以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故对辩护人关于朴某、张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考虑朴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轻,故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案例评析】对行为人仅穿着类似军警服装或仅以言语宣称军警人员,但未携带枪支也未出示军警证件而实施抢劫的,要结合抢劫地点、时间、暴力或威胁的具体情形,依照常人判断标准,确定是否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本案中,虽然被告人身着警服,谎称系警察,但未出示警官证,被害人判断被告人系十六七岁的未成年人,未认为被告人系警察,故不宜认定被告人系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该案为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推荐理由】1.判决结果不偏不倚,在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同时,也充分保护了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未上诉,被害人未申请抗诉。2.主审法官对被告人开展了全方位的社会调查走访,包括被告人家庭状况、成长环境、生活学习环境、性格特点、兴趣爱好、犯罪成因等。3. 为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参加庭审,对未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人。4.裁判文书论理清晰,语言简练。5.强化法庭教育功能,彰显司法人文关怀。坚持庭审前的启发教育、庭审中的引导教育、宣判后的释法教育,使未成年被告人充分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缓解对抗情绪,并对他们进行认罪服法教育和前途教育,真正做到寓教于审,寓教于判,达到息诉服判的目的,教育未成年被告人改过自新做人。
【法官心得】这是一起在校学生结交社会不良青年,浪迹网吧引发的刑事案件。未成年人身心不成熟、法制观念淡薄、价值偏差是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在校学生走上犯罪道路与接触社会不良青年有关。模仿学习不良青年的行为习惯,加之不良青年的引诱、怂恿,威胁,使一些边缘化的未成年人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
家庭对未成年人的品德、行为、价值观的形成有着直接的影响,家庭的亲密性在未成年人的成长或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也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良方。帮助孩子终生远离犯罪的最好方法是给孩子一个温馨的家,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培养孩子良好的品行和行为习惯,对未成年人法制教育要从小抓起,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和质量,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础工程。
政府部门要加强对网吧等文化市场进行有效的监管、对歌厅等娱乐场所进行整治,避免、减少不良文化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社会各界要努力为孩子提供健康、干净,又容易让孩子接受和喜欢的文化市场。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09-13 08: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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