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设机构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内设机构10个: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政治部(审务督察室)、综合办公室。机关党委按党章规定设置。
另设司法警察大队,为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直属机构。
二、主要职责
(一)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依法受理应由本院管辖的各类案件的登记立案工作;依法审理适用特殊程序审理的司法确认案件、督促程序支付令案件、小额诉讼程序案件;负责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初步审查;负责诉前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负责诉前保全工作;负责司法援助工作;负责诉讼服务工作;负责涉诉信访和维稳工作;领导交办工作及其他应履行和承担的工作职责。
(二)刑事审判庭
依法审理应由本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审理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刑事案件;依法审理全市城区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领导交办工作及其他应履行和承担的工作职责。
(三)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理应由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依法审理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民事案件;依法审理适用特殊程序的案件、公示催告程序案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和管辖争议案件;负责审理案件的送达;负责诉中财产保全;负责“道交一体化”工作,依法审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领导交办工作及其他应履行和承担的工作职责。
(四)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理应由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依法审理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民事案件;依法审理适用特殊程序的案件、公示催告程序案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和管辖争议案件;负责审理案件的送达;负责诉中财产保全;领导交办工作及其他应履行和承担的工作职责。
(五)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
依法审理应由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办理行政赔偿案件和违法确认案件;领导交办工作及其他应履行和承担的工作职责。
(六)审判监督庭
依法审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申诉和再审案件;审理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审查回复检察院向本院发出的检察建议;审查院长发现程序进入再审的诉讼、执行案件;负责社区司法矫正工作;领导交办工作及其他应履行和承担的工作职责。
(七)执行局
依法执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关于财产的决定;依法办理上级法院交办和外地法院委托的执行案件;审查执行异议案件;领导交办工作及其他应履行和承担的工作职责。
(八)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
负责司法统计和司法公开工作;负责案件流程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审判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专业法官会议日常工作;负责通讯管理及设备维修保养;负责网络规划、建设和维护;负责鉴定、评估、拍卖等司法辅助工作;负责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意见;负责起草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调研、总结、汇报及案例、裁判文书的征集评选报送工作;领导交办工作及其他应履行和承担的工作职责。
(九)政治部(审务督察室)
负责思想政治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工资的核定、调整、晋升、审批;负责绩效考评工作;负责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职务序列等级评定晋升和司法警察警衔评授工作;负责干部考核任免、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党组会议、党组理论中心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日常工作;负责意识形态工作;负责综合治理和普法工作;负责聘用制工作人员招录、考核、解聘、管理工作;负责人民陪审员考核管理工作;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负责离退休老干部工作;负责文秘档案、公文处理、机要通讯、保密工作;负责印章管理工作;负责扶贫工作;协调组织全院综合性会议;负责新闻宣传和新媒体管理工作;负责撰写人大工作报告、工作会议讲话、工作总结等综合性文字材料;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违法裁判案件的调查、审理、处理;负责审判、执行工作的回访监督;负责监督检查本院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负责受理本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申诉,调查和处理;领导交办工作及其他应履行和承担的工作职责。
(十)综合办公室
负责财务管理、车辆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等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基础设施建设、后勤保障、会务保障和接待工作;负责工资数据录入、调整,负责工资发放、计税、扣缴;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的登记、核算、扣缴;负责“四防”安全工作;负责诉讼(执行)档案管理;负责组织义务劳动、义务鲜血等各类公益性活动;领导交办工作及其他应履行和承担的工作职责。
(十一)机关党总支
负责机关党的思想建议、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负责机关政治理论学习;负责党员的管理、教育、培训和发展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统战工作;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工作;组织开展机关文体活动;领导交办工作及其他应履行和承担的工作职责。
(十二)司法警察大队
负责押解、看管被告人;负责值庭、安全检查和机关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负责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警务保障;负责警务装备管理工作;领导交办工作及其他应履行和承担的工作职责。
(十三)大绥河人民法庭
依法受理管辖范围内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登记立案工作;依法审理管辖范围内第一审民事案件;依法审理适用特殊程序的案件、公示催告程序案件、支付令案件、小额诉讼案件;依法采取诉讼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领导交办工作及其他应履行和承担的工作职责。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04-15 09:49:40
访问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