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工作阶段 | 工作职责 |
1 | 审判监督 管理工作 | 从宏观上指导审判执行工作,组织研究相关重大问题 |
2 | 综合负责审判管理工作 | |
3 | 组织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 |
4 | 召集、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
5 | 对合议庭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下列案件,院长可以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也可以要求合议庭复议一次:1.拟判处死刑的案件;2.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3.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新类型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 | |
6 | 院长参加合议庭审判的,由院长担任审判长,主持案件审判活动,签发裁判文书 | |
7 | 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拘传被告人,由院长签发拘传票。对案件当事人及相关诉讼参与人依法处以罚款、拘留的,须经院长批准。提前解除拘留、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报经院长批准。 | |
8 |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由院长签发搜查令。院长签发公告,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 | |
9 | 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 |
10 |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
11 |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由院长签发,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 |
12 | 执行款到账后,执行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核算执行费用和执行款,并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取款手续。需要延期划付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书面说明原因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查批准。执行款专户的款项需要支付时,执行人员应当填报有关支付案款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报经执行局长或主管院领导审批后,交由财务部门办理。 | |
13 | 除法律规定延长审理期限应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审批外,其他类型案件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审理期限的均由院长批准,批准期限届满仍需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 |
14 | 定期听取审判运行态势分析,组织研判做好审判质效 | |
15 | 督促分管院领导、庭长组织分管的部门完成审判执行工作任务 | |
16 | 审判综合 管理工作 | 主持法官考评委员会对法官进行考核 |
17 | 配置审判资源,包括专业化合议庭、审判团队组建模式及其职责分工等 | |
18 | 管理监督与法院审判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 | |
19 | 程序性 事项审批 | 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决定 |
20 | 向上级法院请示变更管辖的决定 | |
21 | 先予执行和临时禁令、收缴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 | |
22 | 釆取、变更、限制强制措施和限制出境 | |
23 | 审判人员的回避以及刑事诉讼中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 | |
24 | 延长、中止审理期限 | |
25 | 行政案件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22 08:2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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