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204刑初314号
公诉机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长霞,女,1980年9月10日出生于吉林省磐石市,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客户经理,户籍地吉林市昌邑区,现住吉林市船营区。因涉嫌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6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军,吉林领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苗苗,女,1981年11月3日出生于吉林省磐石市,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客户经理,住吉林市船营区。因涉嫌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6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志刚,吉林领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路红霞,女,1980年1月30日出生于吉林省磐石市,汉族,高中文化,流行饰品店个体业主,住吉林市船营区。因涉嫌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6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艳杰,吉林领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以吉船检刑检刑诉[2016]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长霞、杨苗苗、路红霞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娇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长霞及其辩护人刘军、被告人杨苗苗及其辩护人赵志刚、被告人路红霞及其辩护人陈艳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长霞于2016年3月中旬,为提高个人在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吉林市分部的信贷业绩,通过“上和信贷”微信群获取推销发送短信基站信息上预留的电话后,与卖“伪基站”的人取得联系,后经与被告人杨苗苗协商,二人共同出资8 000元购买一台“伪基站”设备。2016年3月20日左右,在“伪基站”设备到达后,被告人刘长霞、杨苗苗按约定将设备存放在被告人路红霞所有的位于吉林市船营区水门洞流行饰品店内,由路红霞负责操作“伪基站”设备发送内容为“无抵押信用贷款”的相关信息。经鉴定,被告人刘长霞、杨苗苗、路红霞使用“伪基站”非法获取联通用户IMSI为882052个,实际发送条数为882052条,脱离运营商网络最短时长8秒,累计阻断时长为1960个小时。案发后,刘长霞、路红霞被抓获归案,杨苗苗主动投案自首。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宣读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案件来源、破案、抓捕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无线电干扰申诉表、关于联通频点信息的证明、情况说明、通话记录、营业执照副本、照片、吉林省信息化建设促进中心无线电发射设备现场测试报告、吉林市联通伪基站检测报告、吉林市公安局电子数据勘验检验笔录、光盘等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长霞、杨苗苗、路红霞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阻断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告人杨苗苗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被告人刘长霞、路红霞如实供述,请求法院对三名被告人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长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为应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被告人杨苗苗、路红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刘长霞的辩护人认为:刘长霞的行为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而非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阻断运营商网络时长是算出来的,不是侦查机关从用户处得来的,被告人使用的设备是旧的,无法证明到底对联通公司造成多少损害;公诉机关指控刘长霞等人的行为阻断运营商网络时长为1960个小时事实不清;刘长霞在公安机关正式立案前被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综上,建议法院对刘长霞判处缓刑。
被告人杨苗苗的辩护人认为:杨苗苗的行为不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而是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无涉案机器危害性重要属性的证据(如机器的覆盖范围、影响力等);无法核实杨苗苗等人的行为是否会引发通讯中断及中断程度;公诉机关提供的几份报告和测试缺乏证据规则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不应作为定案依据;杨苗苗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诚恳,有悔罪表现,系初犯,无再次犯罪危险。综上,建议法院对杨苗苗适用缓刑。
被告人路红霞的辩护人认为:路红霞的行为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路红霞应认定为从犯;路红霞经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路红霞系初犯;路红霞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综上,建议法院对路红霞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被告人刘长霞为提高个人在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的信贷业绩,通过在“上和信贷”微信群获取的推销发送短信基站信息上预留的电话号码与卖“伪基站”的人取得联系,出资8 000元购买一台“伪基站”设备。2016年3月中下旬,在“伪基站”设备到达后,被告人刘长霞、杨苗苗商定共同出资及使用“伪基站”并将设备存放在被告人路红霞所有的位于吉林市船营区水门洞流行饰品店内。在被告人刘长霞、杨苗苗教路红霞“伪基站”设备的操作方法后,路红霞使用“伪基站”设备,强行与发射有效范围内的联通用户建立连接并发送内容为“无抵押信用贷款”的相关信息,致使联通用户手机与正常的移动通讯网络之间的连接中断。经对查获的“伪基站”设备进行检验,截至案发,被告人刘长霞、杨苗苗、路红霞使用“伪基站”推送广告达88万余条,造成该88万余手机用户信号与其正常运营商网络连接中断。案发后,公安机关将刘长霞、路红霞抓获并查获伪基站设备一套(含短信发射设备一台及IBM X60 联想电脑一台),杨苗苗在朋友陪同下投案自首。三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现场测试报告证实,吉林省信息化建设促进中心对吉林市公安局委托测试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了现场测试,经测试,确认该设备能在935MHz至960MHz频段内发射部分频点,各发射信道中心频点同GSM移动通信系统所用频率相同;该设备在其发射频段内的最高、最低及中间频点均存在发射功率,由于采取辐射测试,具体测试数值仅供参考;该设备带内带外辐射杂散超标;该设备发送短信功能验证通过。
2、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关于联通频点信息的证明证实,联通GSM网900M频段频点范围是:96-124,经过确认,115、123、124号频点均属该范围。
3、吉林市公安局电子数据勘验检验笔录证实,经检查,刘长霞等人犯罪使用的便携式电脑硬盘业务名称01,显示号码10666786,计数882481,短信内容:无抵押信用借款:/公务员…,任务状态暂停。
4、中国联通业务凭据证实,2016年3月18日,刘长霞与出售“伪基站”的人的通话记录情况。
5、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刘长霞、杨苗苗、路红霞的自然情况。
6、无线电干扰申诉表、情况说明、案件来源、破案及抓捕经过证实,2016年4月初,吉林市联通公司举报,北京路水门洞一带经常受到伪基站干扰,百姓投诉意见很大,吉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吉林管理处接到投诉后,组织人员查找定位,2016年4月13日9时在水门洞梦强书店外廊发现一处伪基站正在运行,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现场抓获利用伪基站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的刘长霞、路红霞,当场查获非法伪基站设备一套,次日,杨苗苗在朋友陪同下投案自首。三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7、扣押决定书、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将刘长霞等人犯罪使用的短信发射设备一台及IBM X60 联想电脑一台予以扣押。
8、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营业执照。
9、光盘四张。
10、证人赵兵证实,我是吉林市工业信息化产业局无线电管理处工作人员。2016年4月13日9时左右,我们通过专业监测设备监测到吉林市船营区水门洞“梦强书店”外廊的流行饰品店内有一“伪基站”正在发射短信。
11、证人孙明阳证实,我是刘长霞和杨苗苗所在公司营业部经理。我们总公司规定,我们的工资都是由总公司直接根据业绩开的。我们员工用“找陌生人拜访”、“手机微信朋友群”及亲朋好友、老客户介绍等方式找客户。我不知道刘长霞、杨苗苗用伪基站发送借款信息的事。
12、被告人刘长霞供述,2016年3月,我在上和信贷微信群看到有人发了一条推销发短信伪基站的消息和联系电话,我想用这种设备发送短信提高业绩和收入,于是联系对方要买发短信的机器。经过双方协商,机器定价8 000元。之后,我告知对方要买机器。对方让我去中东新生活购物广场靠近帕萨迪纳小区那条路取货并将机器款交给送货的人。第三天,我和杨苗苗打车去中东新生活购物广场的路边,一个三十多岁的男的骑一辆白色电动三轮车来到我和杨苗苗跟前,给了我们一个纸箱,里面装的是机器,我让杨苗苗把我带的8 000元钱给了送货人,然后我俩打车去我同学路红霞的流行饰品店。我在取伪基站的前一天打电话说要把一台发短信的机器放路红霞那里,路红霞同意了。我和杨苗苗到路红霞的店里后,杨苗苗开始组装伪基站,组装调试后,我对杨苗苗说以后通过短信拉来的业务赚钱咱俩分,杨苗苗说机器款8 000元她也出一半,算我俩的,我同意了。之后,杨苗苗教路红霞如何操作机器,让路红霞替我们开关机和发短信。机器已经用了20多天了,我们一共发了80多万条短信。期间,机器出过一次故障,我有事,让杨苗苗处理的。我们用机器发送短信的内容是“信用借款、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车房保单,最低费率0.78,最快三小时放款”,然后是一个联系电话,号码是一个“68”开头的大灵通电话,具体电话号记不住了。那个“68”开头的电话归我使用,有人收到短信打这个电话,我就通过电话谈借贷业务。我没给路红霞报酬,路红霞就是帮我们忙,平时看着机器运行,晚上关机白天打开,每次开机后把发送信息的软件打开,再点一下发送。
13、被告人杨苗苗供述,2016年3月的一个上午,刘长霞提议我俩买个伪基站发借款广告,提高工作业绩,我劝刘长霞别上当受骗,刘长霞说要赌一把。过了几天,刘长霞说货到了让我跟他一起去取货。我俩打车到中东帕萨迪纳小区,快递送货的在等我们,我和刘长霞打开纸箱验货,看见有一个笔记本电脑和一个铁盒子。刘长霞从包里拿出8 000元钱给送货的,之后,我俩打车去了路红霞店里,我和刘长霞把笔记本和那个铁盒子连接上,我把要发送的信息输入电脑里,刘长霞又联系卖伪基站的人了解如何操作。后来,就是由路红霞每天开机、关机、发送维护,没事我俩都不去看伪基站。购买伪基站是刘长霞提出来的,钱也是她出的,安装好后刘长霞跟我说这个设备就算咱俩买的吧,你也先不用给我钱,等以后挣钱了你再给我4000块钱,我答应了。路红霞知道用这个电脑设备发送贷款信息,是刘长霞和路红霞说把伪基站放路红霞那的,具体怎么说的,我不知道。路红霞没有因此事收过钱。在使用伪基站期间,我曾去路红霞那调试过机器。
14、被告人路红霞供述,我在船营区水门洞梦强书店旁边开了间流行饰品店,我同学刘长霞将发广告短信的机器放在我店里,让我帮她发短信,机器是刘长霞和杨苗苗合伙买的,机器是一台笔记本电脑、一个鞋盒子大小带天线的机器。大约在2016年3月中旬,刘长霞与杨苗苗来到我店里,把发广告短信的机器放我店里的,她俩说想利用我店面的优势地位发送短信贷款广告,增加她俩贷款业务,我同意了。刘长霞和杨苗苗教我打开机器电源,把密码123456输入,显示屏开了,在电脑上按数字,选项联通、移动,再按开启键,在上面选项贷款广告,最后发送。我平时8时到16时用机器发送广告,周六、周日,我送孩子学习,没时间就不发。我从3月中旬到4月13日被抓共发了大约80来万条广告短信。从第一次刘长霞把机器送来就没再来过。这期间杨苗苗来过一次调试机器。我为刘长霞发短信没有合伙也没有约定,更没收过刘长霞的钱和好处,就是帮同学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长霞、杨苗苗、路红霞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基站并占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司法实务中,确实有将与本案同类事实界定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犯罪的情况,但均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刑法修正案九”就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状所作修正,正是要将擅自设立“伪基站”、擅自占用无线电频率行为纳入本罪的立法初衷。故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罪名有误,应予纠正。被告人刘长霞、杨苗苗使用“伪基站”发送短信来提高本人工作业绩,并购买设备指使、教授他人使用、管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路红霞帮助被告人刘长霞、杨苗苗利用“伪基站”发送短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刘长霞、路红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二名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杨苗苗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名被告人的家属积极提供财产刑担保之情节,在量刑时亦予以考虑。考虑上述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三名被告人均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结合三名被告人住所地基层组织同意三名被告人进入社区矫正的意见,对三名被告人均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长霞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杨苗苗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路红霞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公安机关扣押的短信发射设备一台及IBM X60 联想电脑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王竹云
审 判 员 刘晓英
人民陪审员 董义瑜
二0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闫俊宏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7-08-01 14:4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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