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善意执行、“活查封”“放水养鱼”
裁判要点
执行法官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在充分考虑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前提下,促进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优先选择依法处置非必须的生产资料——风冷冷凝器后,进行评估拍卖程序。就剩余款项采取分期履行方式,并对机器生产线实施“活查封”,确保案件顺利执行。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基本案情
承德某某食用菌种植有限公司是承德市围场县首家经当地政府核准的种植食用菌的龙头扶贫企业。主要从事杏鲍菇、香菇等食用菌的生产、加工、销售等。在推动贫困地区发展主导产业、发展集体经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拉动就业、增加贫困地区居民收入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申请人范某某与被执行人潘某(系承德某某食用菌种植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朋友关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资金周转,于2015年11月25日开始向申请人借款235万元,并约定了借款利息,但到期未及时还款。2019年6月20日,经船营区法院判决:被告承德某某食用菌种植有限公司、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范某某235万元;以23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标准均按照年利率24%计算。
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承德某某食用菌种植有限公司现有员工90余人,有厂房、机器设备等财产,具备一定的履行能力。与此同时公司经营收入主要用于生产投入,并积极申请融资贷款进行再生产。若强制冻结其银行基本账户或者处置设备生产线,势必造成企业停产停业风险。执行法官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在充分考虑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前提下,促进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优先选择依法处置非必须的生产资料——风冷冷凝器后,进行评估拍卖程序。就剩余款项采取分期履行方式,并对机器生产线实施“活查封”,确保案件顺利执行。
裁判结果
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理由
疫情防控期间,船营区法院坚持疫情防控和审判执行两手抓、两不误,全面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本案并不是一起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处理的是否得当既关乎申请人胜诉权益的兑现,有涉及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背后更隐藏的数以百计企业员工的就业问题。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和供给侧结构改革的背景下,部分民营企业在创新转型过程中出现了暂时的经营困难。法院在执行办案中,积极履行好司法为民职能,本着保护民营企业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注重“放水养鱼”,避免“杀鸡取卵”,“竭泽而渔”,将各类执行措施用活,积极促进本地营商环境优化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13 14: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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