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为还欠款已拍卖更名
老赖霸占房屋移强制腾迁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张某王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李某未履行判决内容,多次传唤被执行人都未配合法院执行,由于李某多次不配合,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李某进行拘留,拘留后仍然不履行判决内容,后申请人申请执行拍卖其房屋用于偿还欠款,且法院先给付被执行人李某部分房屋租金用于房屋卖出后租赁房屋使用。房屋评估上拍后由买受人顾某拍卖成功,并进行后续确权,后房屋更名过户到买受人顾某名下,但顾某获得房屋所有权却未获得“使用权”,李某其父母住在此拍卖房屋内长达两年且称其父母生病等原因拒不腾迁,严重损害了买受人的利益,买受人顾某在此期间对其霸道行径无可奈何,同时,李某在此期间也未全部履行原判决内容。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2015)船民一初字第1657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张某、王某借款本金20万元;二、被告李某自2015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第一项确定履行期的实际给付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原告张某、王某借款本金20万元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与前款同时履行。三、被告李某逾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义务,由被告张某2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某2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李某追偿。
该判决于2016年11月10日生效,后立案执行。由于该房屋与本院处于异地,传唤被执行人及房屋腾迁,实地踏查,周边调查,社区问询等异于其他本地案件,在时间地点上有延迟和阻力,查找被执行人及当面通知、送达也有相当的难度,这些对腾迁这一执行行为构成了一系列不利条件。本案法官先期与被执行人沟通,同意给付剩余部分租金用于被执行人李某租房,但李某仍拒不腾迁,甚称没有合适租房可迁出。本案执行法官通过局务会决议对其房屋停水停电,通过此项措施让李某及其父母主动搬出,但李某父母在此情况下仍然在该房屋内居住不肯腾迁。后将其案件移交本区公安部门,通过之前的踏查走访,排查,分析,社区访问等了解被执行人李某的作息习惯和生活轨迹,由公安刑警配合异地强制执行,前一晚抵达被执行人住所隐藏蹲守,第二天清晨直接将外出的李某进行行政措施。
【裁判要旨】
本案中李某其房屋拍卖用于偿还欠款,但拍卖更名他人后却强占房屋拒不腾迁,不受法院传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其中第二条第三项: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其案件情形符合法律规定,且多次劝告,善意执行未得到任何进展,则对其拒执行为书面材料移送公安配合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房屋更名过户拒不腾迁等物品所有权、使用权转让受阻的相关案件皆可使用于拒执罪中的法律规定情形。法律是执行的推进器,让公平得以实现,让判决书的意义重量付诸于实际。本案中被执行人将“无视”“逃避”“不配合”“不理睬”挨个上演,但执行是一步步的台阶,执行将用最善意的方式开始让判决内容履行,若每个被执行人都不能重视法律的威严,那执行将站在台阶的最高点予以最有力的方式。“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而所谓的必行之法实际上就是我们心中每个人对法律的尊重和意识,每个人有法治精神,有法治意识、有法治观念,那么这个社会就会依照这个必行之法久盛不衰,让法律的利剑划破阴暗的夜幕,长久的光明和公平才能普照每一寸土地和生活在这个律法之地上的每一个公民。
附结案通知书: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吉0204执恢287号
张大维、王宁、李维、张龙:
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执行的(2021)吉0204执恢287号申请执行人张大维、王宁与被执行人李维、张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2民终2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原(2017)吉0204执1666号执行案件,已履行部分钱款。现经双方合议,被执行人李维向申请执行人张大维、王宁给付40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剩余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故被执行人李维、张龙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19 16: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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