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姜某
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推荐理由】
该案通过缩短执行的周期,在得知被执行人在舒兰某财政局有农机补贴后,第一时间立刻去该地冻结此款项,有效地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在多次与被执行人进行耐心的沟通,通过使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令其主动履行义务,促进了案件的顺利执结。
【案例类型】普法性案例
【简要案情】
吉林市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姜某签订合同,吉林市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姜某农机设备,由于姜某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未按时间给付货款,本院作出的(2020)吉0204民初327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2日向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传统等方式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及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仅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少量的存款,之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在舒兰某财政局有农机补贴,执行法官立刻联系院里警车,来到该处核实后并冻结并扣划此款项,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了保障,而后去到被执行人的农场向其送达冻结手续,并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判决书立刻履行,已经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听闻后心理惶恐不安,说会积极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之后舒兰某财政局按照裁定书要求将执行款汇入本院,该案能得以顺利执行。
【争议焦点】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义务,企图隐匿转移财产,通过强制措施扣划执行款,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促使案件执行。
【裁判要点】执行生效判决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27 10: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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