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与被执行人姜某、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某对丰满区泰山路288号中央公园某处房屋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解除查封。
法院在执行(2020)吉0204执2422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位于丰满区泰山北路288号中央公园某处房屋,面积108.88平方米房屋。异议人刘某在吉林市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姜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淘宝司法拍卖平台网上成功竞买了上述房屋,已经交付了全部拍卖价款50.2万元,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签署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吉中执字第21-3号执行裁定书,已经确定上述房屋归异议人(买受人刘某)所有,所有权自裁定送达给异议人时转移给异议人。异议人已经从2016年4月30日起至今一直占有使用上述房屋。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吉中执字第21-3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财产已属于异议人所有,异议人享有的权利足以排除执行,继续执行该财产会侵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解除本院(2020)吉0204执2422号执行裁定中对吉林市丰满区泰山北路288号中央公园某处房屋的查封并中止对以上房屋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宣判后,无人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2021)吉0204执异155号执行裁定书已于2021年11月1日生效。
【裁判理由】
本案中,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院查封涉案房屋之前即作出了拍卖成交裁定,涉案房屋所有权自该裁定送达买受人刘某时起即转移,案外人刘某享有的权利能够排除执行,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
针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维护自己权益的执行异议案件,需要充分了解审查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多与当事人和执行法官了解情况,召开听证会等都能有效的促进案件执结,以公平公正维护案外人合法权益。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09-13 08: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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