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xx)吉0204执保XX 号
保全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住址。
被保全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住址。
保全申请人某某与被保全人某某以因XX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XX月XX日作出(20XX)吉02民初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某某在银行账户内资金XX万元,现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某某在XX银行XX账户的存款人民币XX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轮候冻结的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时开始计算冻结期限)。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二○xx年xx月xx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15 09: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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